

榮創能源科技(上)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成立?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委員1.事實發生日:102/05/31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2年05月3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3.因應措施: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愷胥先生: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CEO徐國宏先生:遠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文燕先生:幸福人壽保險公司駐會董事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自董事會通過後生效起算至105年04月22日止,與本屆董事會任期相同。
1.事實發生日:102/05/31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股利發放除息基準日3.因應措施: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2/05/31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普通股現金股利新臺幣65,000,000元。 4.除權(息)交易日:102/07/11 5.最後過戶日:102/07/14 (最後過戶日因遇假日,現場過戶提前至102年7月12日下午4時30分前)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7/15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7/19 8.除權(息)基準日:102/07/194.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為102/08/05
公告序號:1主旨:公告本公司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公告內容:1.事實發生日:102/05/31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102年05月3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案3.因應措施:茲將本次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相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份,計普通股13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1,300,000,000元整。換發新股之股票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舊股票一股換發新股票一股。(二)自新股票開始換發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三)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1.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2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02年06月18日止。2.全面換票基準日:民國102年06月08日。3.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自民國102年06月19日起開始受理股票換發。4.新股票興櫃買賣日期:俟主管機關核准興櫃掛牌後另行公告。(四)新股票印製說明及簽證:1.本公司自本次全面無實體換發新股起,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股票。2.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採無實體發行)(五)無實體股票相關程序及手續:1.由於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2.已過戶之舊股票換發:持有之舊股票已辦妥過戶者,請於民國102年06月19日起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集保存摺影本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新股票將採無實體帳簿劃撥至股東之集保帳戶。3.未過戶之舊股票換發:持有之舊股票尚未辦妥過戶者,可於民國102年06月19日起,持舊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印鑑章及集保證券存摺封面影本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並換票,新股票將採無實體帳簿劃撥至股東之集保帳戶。4.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未辦理過戶手續之股東,請於民國102年06月03日下午04時30分前親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民國102年06月03日郵戳為憑。(六)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電話:(02)2181-2688)。(七)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2/17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數由總經理考量年資、職級、個別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由董事長核定,並提報董事會報備。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公司流通在外股本)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 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為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及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價孰高者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該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二年 40%屆滿三年 70%屆滿四年 100%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2.調職: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得依本條第(二)項有關之時程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5.死亡: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7.開除/資遣:(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總經理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提報董事長核定;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並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裡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2.報導日期:96/09/273.報導內容:...外傳沛鑫半導體董事長曹治中,將出任先進開發的董事長.......。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董事長是要經由相關的法定程序,由董事會推選後當選。前項有關本公司之報導係媒體自行臆測,本公司並無且未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在此特予以澄清。6.因應措施:針對此項報導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澄清96/07/17媒體(鉅亨網)所載鴻海集團切入LED 產業入主先進電掌握LED下游封裝技術。 1.傳播媒體名稱:鉅亨網2.報導日期:96/07/173.報導內容:.....沛鑫今年首度佈局大陸路燈,......沛鑫今年向先進電下的路燈高達20萬盞.......,預估先進電今年可小幅虧損0.4-0.5元,甚至有機會轉虧為盈。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相關營業活動及財務報表之各項資訊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前項有關本公司營業狀況及營收獲利之報導係媒體自行揣測或為市場謠傳,本公司並無且未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在此特予以澄清。6.因應措施:針對此項報導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澄清96/07/18媒體(時報資訊)所載鴻海集團入主先進電,市場誤為先進光,導致先進光漲停。 澄清96/07/18媒體(時報資訊)所載鴻海集團入主先進電,市場誤為先進光,導致先進光漲停。(內文提起投資50台MOCVD設備乙事)1.傳播媒體名稱:時報資訊2.報導日期:96/07/183.報導內容:.....據了解,鴻海入主後將擴增50台MOCVD設備,積極跨入上游晶粒市場,與晶電及日本大廠一較高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並無上述MOCVD設備擴增計畫,該報導係媒體自行揣測或為市場謠傳,本公司並無且未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在此特予以澄清。6.因應措施:針對此項報導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07/1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持股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二分之一,當然解任。5.新任董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4/06/30~97/06/29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1/59.其他應敘明事項:NA
澄清96/03/05媒體(工商時報)所刊載鴻海搶進LED看好大陸城市照明40億人民幣商機.. 澄清96/03/05媒體(工商時報)所刊載鴻海搶進LED看好大陸城市照明40億人民幣商機,傳透過沛鑫參與聯勝、先進電私募。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96/03/053.報導內容:.....鴻海,近來市場陸續傳出過旗下設備廠沛鑫參與LED晶粒廠聯勝,及下游封裝廠先進電的私募增資,..........。業界與投資市埸傳出聯勝十七億元私募和先進電三億元現金增資案,鴻海參與的持股比重頗高,上周四先進電更因市場傳出鴻海入股案[正式敲定】,...................。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私募方式辦理增資之各項資訊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前項有關他公司參與本公司私募之報導係媒體自行揣測或為市場謠傳,本公司並無且未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在此特予以澄清。6.因應措施:針對此項報導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96/02/072.重要決議事項:(1) 通過新台幣壹拾貳億元額度內辦理普通股私募案。(2) 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擬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變更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之評價方法 1.事實發生日:95/12/122.公司名稱: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因公司產品日益多元化,為更能反映公司之報表允當表達及與同業資訊之一致化原則,由原採用之個別認定法,變更為總額認定法評價。6.因應措施:自96年元月起變更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由原採用之個別認定法,變更為總額認定法評價。經由本公司95年11月10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會計師就此項會計原則變動出具複核意見,並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2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157592號函核准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此項會計原則變動,業經簽證會計師依據現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就變更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等事項複核,且出具複核意見書並未發現有不合理之處。
澄清96/01/11媒體(經濟日報)所刊載鴻海集團沛鑫傳將參與本公司私募增資合併之報導一事。 1.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2.輸入或報導日期 :96/01/113.輸入或報導內容 :.....另傳旗下的沛鑫可能會參與先進開發12億元私募案。......先進開發去年12月董事會通過辦理12億私募案後,LED業界就傳出鴻海將參與,對象包括群創、沛鑫。...........4.公司對該等報導或訊息之說明:本公司將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之各項資訊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前項有關他公司參與本公司私募之報導係媒體自行揣測或為市場謠傳,本公司並無且從未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在此特予以澄清。5.因應措施 :針對此項報導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澄清。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澄清96/01/11媒體(經濟日報)所刊載鴻海集團沛鑫傳將參與本公司私募增資合併之報導一事。 1.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2.輸入或報導日期 :96/01/113.輸入或報導內容 :.....另傳旗下的沛鑫可能會參與先進開發12億元私募案。......先進開發去年12月董事會通過辦理12億私募案後,LED業界就傳出鴻海將參與,對象包括群創、沛鑫。...........4.公司對該等報導或訊息之說明:本公司將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之各項資訊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前項有關他公司參與本公司私募之報導係媒體自行揣測或為市場謠傳,本公司並無且從未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在此特予以澄清。5.因應措施 :針對此項報導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澄清。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5/07/1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法人董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公司代表人劉心平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法人董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公司代表人鄒旭昇經理4.異動原因: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5.新任董監事選任時持股數: 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4/06/30~95/07/187.新任生效日期:95/07/18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5/07/25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3.海外財務報告因適用兩地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調節內容(請以中文輸入):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九十五年現金增資股款計新台幣貳億元整已全數收足,並訂定95年7月25日為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95/06/262.公司名稱: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現金增資催繳股款有關事項。6.因應措施:壹、本公司九十五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截止。貳、依公司法第二六六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四二條之規定,訂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為股款催繳期間,未繳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納即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手續。參、股款催繳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園區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新竹分行。肆、凡於股款催繳期間完成繳款之股東,股票發放日期另行公告。伍、特此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5/02/272.發生緣由:公司董事會決議九十四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一)、日期: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地點: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會議室(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中華路22號2樓)(三)、事由:(1).報告事項:(一)、九十四年度營業狀況報告。(二)、監察人審查九十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2).承認事項:(一)、承認九十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承認九十四年度盈餘分派案。(3).討論事項:(一)、九十四年度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二)、修定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三)、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四)、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五)、討論申請初次上櫃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權利提撥公開承銷案。(六)、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4).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散會3.因應措施: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5/03/18~95/05/16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九十四年度盈餘分配內容及其他相關議案,至遲將於股東常會四十日前經董事會決議後另行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日商日亞化學工業(股)公司2.事實發生日:94/11/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竹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日亞化學工業(股)公司指控本公司所販賣之型號「AOT-4008S-W312-Z」與「AOT-SHWU-Z-H」發光二極體產品(LED)涉嫌侵犯該公司在台灣登記之新式樣專利(專利證書號第089,036號),且該公司要求法院對本公司進行假處分,禁止本公司繼續製造銷售上述產品。4.處理過程:關於上述假處分程序,經評估該項產品對本公司不致造成影響,本公司正循法律程序採取必要之行動。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94/11/3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鍾文亮、特別助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文憲、特別助理。5.異動原因:職務調整。6.生效日期:94/11/307.新任者聯絡電話::(03)5976988, 分機168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澄清經濟日報11月24日第C5版報導「日亞化告先進電三星轉單宏齊捷足先登」之報導 1.事實發生日:94/11/242.發生緣由:針對經濟日報今日(24日)第C5版報導「日亞化告先進電三星轉單 宏齊捷足先登」之報導,本公司在此提出說明:一、針對報導中述及日亞化指控本公司侵犯其專利權乙事,本公司重申至今尚未接獲任何法院之相關書面文件,且經初步專利比對,並無侵犯該公司之專利,為維護本公司權益,目前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可能發生之法律程序。二、韓國手機廠-三星公司,自91年起即為本公司客戶,至今雙方業務往來順暢,並持續維持良好關係。三、目前該客戶對本公司之訂單及出貨順暢正常,且維持過去呈現成長之趨勢,並無外傳轉單、影響公司營運之情事。四、韓國三星公司係國際知名手機大廠,本公司僅為韓國三星手機LED供應商之一,對於三星公司之供應廠商或有增減訂單,係屬產業競爭之正常情形,對於三星公司是否下單予宏齊科技公司,本公司並不予置評。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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