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安生醫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4/03/252.公司名稱:益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103年度年報第34頁董事會日期104.03.09誤植為105.03.09。6.因應措施:更新之103年度年報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09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5,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0,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為新台幣140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10%計5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之90%計4,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之,每仟股認購115.4355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拚湊整股之登記,其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認購價格承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繳款期、及其他相關事項。(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重要內容,增資基準日包括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有未盡事宜,或因客觀環境而需要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1/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4/20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元富證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03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10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4)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5)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報告。二、承認事項:(1)10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103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暨選舉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2)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4)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5)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6)申請股票上櫃案。(7)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案。(8)第三屆董事選舉案。(9)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2/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4/20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192條之1規定,本公司自104年2月13日起至104年2月24日下午五時止,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處所:台北市士林區後港街116號7樓。電話:(02)2881-6686】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1/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4/01/082.公司名稱:益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 林榮錦先生接受法務部調查局約談相關訊息。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長 林榮錦先生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約談一事與益安公司營運並無任何關聯,本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一切正常。
1.事實發生日:103/10/30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酬委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03年10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2)本公司103年10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3)本公司第一屆薪酬委員會成員:楊啟航博士、楊鳳翔博士及沈志隆博士。(4)本屆薪資報酬委員,任期自董事會通過後開始生效,任期至106年1月13日,與本屆董事任期截止日相同,若本屆董事任期提前或延後解任時,與本屆董事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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