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金生能源服務(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1
2.增資資金來源:111年度盈餘轉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5,977,823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9,778,230元
6.發行價格:不適用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每仟股無償配發股票股利150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原股東配發不滿一股之畸零股,
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事宜,
併湊不足或未如期辦理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折發現金至元為止,
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嗣後如有任何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在股東紅利分配總金額不變之下,
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案俟112年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3)以上增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為因客觀環境之營運需要,
需予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增資資金來源:111年度盈餘轉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5,977,823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9,778,230元
6.發行價格:不適用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每仟股無償配發股票股利150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原股東配發不滿一股之畸零股,
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事宜,
併湊不足或未如期辦理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折發現金至元為止,
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嗣後如有任何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在股東紅利分配總金額不變之下,
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案俟112年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3)以上增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為因客觀環境之營運需要,
需予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257號5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1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5)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並更名為「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報告。
(6)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7)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8)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承認111年度決算表冊案。
(2)承認111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4)敦請全體股東放棄本公司上櫃前現金增資認股權利案。
(5)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後過戶日:112/04/15(因4/15適逢假日,故親臨股代機構過戶者提前至4/14)
(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
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
(3)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
自112年5月13日至112年6月11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www.stockvote.com.tw/evote/)。
(4)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自112年4月7日上午9點起至112年4月18日下午17時止
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申請,受理地點為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室(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257號6樓)。
(5)上述相關資訊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查詢之。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257號5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1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5)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並更名為「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報告。
(6)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7)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8)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承認111年度決算表冊案。
(2)承認111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4)敦請全體股東放棄本公司上櫃前現金增資認股權利案。
(5)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後過戶日:112/04/15(因4/15適逢假日,故親臨股代機構過戶者提前至4/14)
(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
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
(3)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
自112年5月13日至112年6月11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www.stockvote.com.tw/evote/)。
(4)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自112年4月7日上午9點起至112年4月18日下午17時止
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申請,受理地點為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室(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257號6樓)。
(5)上述相關資訊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查詢之。
公告本公司112年2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財務比率(更正事實發生日)
1.事實發生日:112/03/10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年2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65.40%
5.自結速動比率:59.94%
6.自結負債比率:56.19%
本月負債比率雖已低於60%,惟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需持續公告至最近期財務報告之
負債比率低於60%止。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10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年2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65.40%
5.自結速動比率:59.94%
6.自結負債比率:56.19%
本月負債比率雖已低於60%,惟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需持續公告至最近期財務報告之
負債比率低於60%止。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09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年2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65.40%
5.自結速動比率:59.94%
6.自結負債比率:56.19%
本月負債比率雖已低於60%,惟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需持續公告至最近期財務報告之
負債比率低於60%止。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年2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65.40%
5.自結速動比率:59.94%
6.自結負債比率:56.19%
本月負債比率雖已低於60%,惟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需持續公告至最近期財務報告之
負債比率低於60%止。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2/09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年1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71.54%
5.自結速動比率:60.94%
6.自結負債比率:54.14%
本月負債比率雖已低於60%,惟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需持續公告至最近期財務報告之
負債比率低於60%止。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年1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71.54%
5.自結速動比率:60.94%
6.自結負債比率:54.14%
本月負債比率雖已低於60%,惟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需持續公告至最近期財務報告之
負債比率低於60%止。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1/16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世英/本公司北區事業中心主管兼任董事會秘書室協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楊雪芬/本公司財務處會計主管暨財務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本公司內部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2/02/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112年1月1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原公司治理主管林世英協理
職務調整予以解任,由財務處楊雪芬協理擔任本公司之公司治理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1/16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世英/本公司北區事業中心主管兼任董事會秘書室協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楊雪芬/本公司財務處會計主管暨財務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本公司內部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2/02/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112年1月1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原公司治理主管林世英協理
職務調整予以解任,由財務處楊雪芬協理擔任本公司之公司治理主管。
1.事實發生日:112/01/09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12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53.35%
5.自結速動比率:73.40%
6.自結負債比率:61.59%
主係因正常營運活動使應付帳款增加,致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12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53.35%
5.自結速動比率:73.40%
6.自結負債比率:61.59%
主係因正常營運活動使應付帳款增加,致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2/29
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285,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798,000元整
6.發行價格:2.8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285,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1年12月30日,
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2)變更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98,521,500元,計39,852,150股。
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285,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798,000元整
6.發行價格:2.8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285,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1年12月30日,
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2)變更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98,521,500元,計39,852,150股。
1.事實發生日:111/12/09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11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48.1%
5.自結速動比率:73.55%
6.自結負債比率:63.89%
主係因正常營運活動使應付帳款增加,致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11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48.1%
5.自結速動比率:73.55%
6.自結負債比率:63.89%
主係因正常營運活動使應付帳款增加,致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1/09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10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59.25%
5.自結速動比率:55.93%
6.自結負債比率:58.92%
主係因依照合約向客戶收取工程預收款,使得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若排除上述因素,本公司自行計算負債比率約為50%。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
函規定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10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59.25%
5.自結速動比率:55.93%
6.自結負債比率:58.92%
主係因依照合約向客戶收取工程預收款,使得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若排除上述因素,本公司自行計算負債比率約為50%。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0/31
2.公司名稱: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111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57874號
申報生效在案,實際發行日期已於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發行日期為111年10月31日,發行2,040單位,發行價格為32.5元,
其他相關資訊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關於本次發行辦法及其他資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公司名稱: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111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57874號
申報生效在案,實際發行日期已於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發行日期為111年10月31日,發行2,040單位,發行價格為32.5元,
其他相關資訊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關於本次發行辦法及其他資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0/2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10/2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9/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539,887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25,20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2,25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7,657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3,88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3,88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8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084,75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333,84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50,91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10/2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9/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539,887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25,20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2,25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7,657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3,88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3,88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8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084,75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333,84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50,91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1/10/2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8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本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掌、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提報總經理及
董事長同意後,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
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
認股權人,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簽訂認股權契約,
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三)略。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
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
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略。
2. 略。
3. 略。
(二)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 略。
2. 略。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111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57874號函所示,本公司於
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部分條文。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依據職等、
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
(有關具體資格認定標準另訂之),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同意後,
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
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認股權人,
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簽訂認股權契約,
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三)略。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
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
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
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
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 略。
2. 略。
3. 略。
(二)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 略。
2. 略。
3.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0/2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8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本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掌、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提報總經理及
董事長同意後,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
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
認股權人,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簽訂認股權契約,
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三)略。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
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
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略。
2. 略。
3. 略。
(二)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 略。
2. 略。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111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57874號函所示,本公司於
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部分條文。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依據職等、
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
(有關具體資格認定標準另訂之),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同意後,
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
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認股權人,
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簽訂認股權契約,
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三)略。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
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
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
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
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 略。
2. 略。
3. 略。
(二)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 略。
2. 略。
3.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0/07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
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9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46.81%
5.自結速動比率: 60.94%
6.自結負債比率: 63.98%
主係因依照合約向客戶收取工程預收款,使得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若排除上述因素,本公司自行計算負債比率約為50%。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
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
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9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46.81%
5.自結速動比率: 60.94%
6.自結負債比率: 63.98%
主係因依照合約向客戶收取工程預收款,使得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若排除上述因素,本公司自行計算負債比率約為50%。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
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國內某電業公司簽署太陽光電 發電系統工程建置合約之增補協議(原公告日期110/03/05)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11/09/3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國內某電業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變更之原因:因應客戶需求追加電容量及提升相關效能,故簽訂增補協議。
5.變更之內容:
(1)契約或承諾起迄日:
變更前:110/03/05~116/10/15(施工期滿後五年保固);
變更後:111/09/30~118/03/30(施工期滿後五年保固)。
(2)主要內容:
變更前:A.合約金額:約新台幣23億元(未稅)
B.施工時間:110/03/05~111/10/15
變更後:A.合約金額:約新台幣33.28億元(未稅)
B.施工時間:111/09/30~113/03/30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公司未來承攬中大型業務及挹注獲利有正面效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係依111/08/12董事會決議執行。
(2)實際營收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揭露資訊與
會計師查核財報數為主。
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11/09/3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國內某電業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變更之原因:因應客戶需求追加電容量及提升相關效能,故簽訂增補協議。
5.變更之內容:
(1)契約或承諾起迄日:
變更前:110/03/05~116/10/15(施工期滿後五年保固);
變更後:111/09/30~118/03/30(施工期滿後五年保固)。
(2)主要內容:
變更前:A.合約金額:約新台幣23億元(未稅)
B.施工時間:110/03/05~111/10/15
變更後:A.合約金額:約新台幣33.28億元(未稅)
B.施工時間:111/09/30~113/03/30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公司未來承攬中大型業務及挹注獲利有正面效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係依111/08/12董事會決議執行。
(2)實際營收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揭露資訊與
會計師查核財報數為主。
1.事實發生日:111/09/08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
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8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41.2%
5.自結速動比率: 67.92%
6.自結負債比率: 66.67%
主係因依照合約向客戶收取工程預收款,使得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若排除上述因素,本公司自行計算負債比率約為50%。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
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0813號函規定
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年8月份
4.自結流動比率:141.2%
5.自結速動比率: 67.92%
6.自結負債比率: 66.67%
主係因依照合約向客戶收取工程預收款,使得流動負債及其比率增加。
若排除上述因素,本公司自行計算負債比率約為50%。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申報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
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國內某電業公司簽署太陽光電發電 系統工程建置合約之增補協議案
1.事實發生日:111/08/12
2.公司名稱: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因應客戶需求追加電容量及提升相關效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與國內某電業公司簽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建置合約之增補協議案,
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依決議內容全權處理相關文件簽署及
後續執行之相關事宜,具體交易條件及內容待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案原合約之簽訂已於110/03/05發布重大訊息。
1.事實發生日:111/08/12
2.公司名稱: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因應客戶需求追加電容量及提升相關效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與國內某電業公司簽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建置合約之增補協議案,
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依決議內容全權處理相關文件簽署及
後續執行之相關事宜,具體交易條件及內容待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案原合約之簽訂已於110/03/05發布重大訊息。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257號6樓及停車位2個
2.事實發生日:111/8/12~111/8/12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權狀坪數213.92坪
(2)每單位價格:每坪租金約新台幣1,000元,每月租金新台幣214,000元(未稅)
(3)交易總金額:一年租金共計新台幣2,568,000元(未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其與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之母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符合公司整體營運需求(原址續租)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惠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物),鄒開鑄(土地)
(3)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無關係
(4)前次移轉日期:97年5月15日
(5)前次移轉金額:建物新台幣18,270,397元,土地新台幣35,206,774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租期:111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
2.付款條件:每月15日前支付新台幣214,000元(未稅)
3.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決定方式:雙方議定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鄰近地區租金行情議價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營運需求,作為辦公場所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08月12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08月12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257號6樓及停車位2個
2.事實發生日:111/8/12~111/8/12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權狀坪數213.92坪
(2)每單位價格:每坪租金約新台幣1,000元,每月租金新台幣214,000元(未稅)
(3)交易總金額:一年租金共計新台幣2,568,000元(未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其與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之母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符合公司整體營運需求(原址續租)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惠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物),鄒開鑄(土地)
(3)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無關係
(4)前次移轉日期:97年5月15日
(5)前次移轉金額:建物新台幣18,270,397元,土地新台幣35,206,774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租期:111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
2.付款條件:每月15日前支付新台幣214,000元(未稅)
3.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決定方式:雙方議定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鄰近地區租金行情議價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交易金額未達取處第九條之規定,故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營運需求,作為辦公場所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08月12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08月12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2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2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876,09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13,462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8,40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3,787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0,79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0,79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78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234,666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526,84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07,82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2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876,09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13,462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8,40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3,787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0,79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0,79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78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234,666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526,84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07,82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2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所編制內之
全職員工、具特殊專才或貢獻之員工為限,其認股資格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掌、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同意後,
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
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
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認股權人,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
簽訂認股權契約,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3)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依第六十條之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04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4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
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
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 75%
屆滿四年(第五年起)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額度不再發行。
(3)前述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
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該項存續期間得否依續往後遞延,將由總經理及董事長
依個案情形核定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
憑證授予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
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全體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
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當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
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8.認股權利
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1)對於認股權人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2)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過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A.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
二分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B.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變動達
二分之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C.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12.履約方式: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
新股方式交付;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得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
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
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A.如遇有同時發生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之情形時,則先依13.認股價格之調整第(2)項計算認股價格後,
再依13.認股價格之調整第(1)項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B.前述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C.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若於本公司為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
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停止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
資料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A.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
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
則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
B.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分割、有償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
召開後至當年合併、分割、有償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C.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3)本公司普通股得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
依前款所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興櫃、上櫃或上市買賣。
(4)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管審核過程中,
如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本辦法時,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
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所編制內之
全職員工、具特殊專才或貢獻之員工為限,其認股資格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掌、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同意後,
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
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
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認股權人,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
簽訂認股權契約,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3)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依第六十條之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04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4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
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
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 75%
屆滿四年(第五年起)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額度不再發行。
(3)前述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
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該項存續期間得否依續往後遞延,將由總經理及董事長
依個案情形核定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
憑證授予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
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全體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
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當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
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8.認股權利
期間第(1)項「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1)對於認股權人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2)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過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A.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
二分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B.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變動達
二分之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C.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8.認股權利期間第(1)項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12.履約方式: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
新股方式交付;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得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擇一為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
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
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A.如遇有同時發生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之情形時,則先依13.認股價格之調整第(2)項計算認股價格後,
再依13.認股價格之調整第(1)項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B.前述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C.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若於本公司為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
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停止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
資料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A.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
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
則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
B.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分割、有償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
召開後至當年合併、分割、有償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C.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3)本公司普通股得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
依前款所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興櫃、上櫃或上市買賣。
(4)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管審核過程中,
如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本辦法時,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
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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