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影(上)公司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6/0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瑋淇/本公司舊任內部稽核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芳宜/本公司新任內部稽核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2/06/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新任者已於112年6月1日到職,
俟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任命後,另行公告。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6/0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瑋淇/本公司舊任內部稽核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芳宜/本公司新任內部稽核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2/06/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新任者已於112年6月1日到職,
俟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任命後,另行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5/3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瑋淇/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另行公告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2/06/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內部稽核主管就任前,暫由本公司稽核代理人代行職務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5/3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瑋淇/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另行公告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2/06/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內部稽核主管就任前,暫由本公司稽核代理人代行職務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新台幣3,380,664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5,000,000元,皆以現金發放。
(2)以上決議數與111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新台幣3,380,664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5,000,000元,皆以現金發放。
(2)以上決議數與111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2年第二次董事會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本公司111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
(2)通過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變更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案
(3)通過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4)通過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5)通過經訂定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案
(6)通過訂定本公司「預先核准非確信服務政策之一般性原則」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2年第二次董事會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本公司111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
(2)通過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變更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案
(3)通過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4)通過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5)通過經訂定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案
(6)通過訂定本公司「預先核准非確信服務政策之一般性原則」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6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4/26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487,29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39,5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46,39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44,50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11,60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11,60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5.2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62,78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59,16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503,62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溫州頤影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處分其100%持股之子公司溫州頤影醫學影像
診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影像」)之60%股權予江西一脈陽光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並喪失對溫州影像之控制力,處分股權利益為72,262千元(人
民幣16,342千元)。合併公司因此交易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
益之份額29,815千元。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4/26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487,29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39,5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46,39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44,50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11,60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11,60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5.2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62,78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59,16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503,62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溫州頤影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處分其100%持股之子公司溫州頤影醫學影像
診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影像」)之60%股權予江西一脈陽光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並喪失對溫州影像之控制力,處分股權利益為72,262千元(人
民幣16,342千元)。合併公司因此交易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
益之份額29,815千元。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2/04/26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吳美萍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楊樹芝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傅泓文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楊樹芝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本公司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變更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3/15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不適用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自111年起年度財報簽證生效。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吳美萍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楊樹芝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傅泓文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楊樹芝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本公司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變更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3/15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不適用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自111年起年度財報簽證生效。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2/04/26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8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0,060,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8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0,060,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2/03/15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原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與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股務代理權利之轉
移,謹訂於112年4月9日(合併基準日)改委由富邦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承辦本公司股務代理業務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凡本公司股東自112年4月9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領股、
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
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至富邦綜合證券股務代理
部辦理。
營業處所及聯絡電話相關資訊: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
電話:(02)2361-1300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原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與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股務代理權利之轉
移,謹訂於112年4月9日(合併基準日)改委由富邦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承辦本公司股務代理業務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凡本公司股東自112年4月9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領股、
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
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至富邦綜合證券股務代理
部辦理。
營業處所及聯絡電話相關資訊: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
電話:(02)2361-1300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5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09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 號5樓
(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2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一一一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4)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訂定本公司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1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09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提案期間: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11日。
受理提案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處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
聯絡電話:(02)2727-9535。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09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 號5樓
(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2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一一一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4)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訂定本公司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1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09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提案期間: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11日。
受理提案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處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
聯絡電話:(02)2727-9535。
1.事實發生日:112/03/15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2年第一次董事會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經理人112年度每月薪酬、年終獎金發放案
(2)通過本公司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3)通過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4)通過修訂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5)通過本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案
(6)通過全面改選董事案
(7)通過董事會提名暨審查獨立董事候選人案
(8)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案
(9)通過訂定本公司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10)通過訂定本公司一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11)通過召開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案
(12)通過受理股東提案暨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2年第一次董事會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經理人112年度每月薪酬、年終獎金發放案
(2)通過本公司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3)通過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4)通過修訂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5)通過本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案
(6)通過全面改選董事案
(7)通過董事會提名暨審查獨立董事候選人案
(8)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案
(9)通過訂定本公司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10)通過訂定本公司一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11)通過召開本公司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案
(12)通過受理股東提案暨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
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2)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
薪等之處理
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
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
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
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
定取得移轉股份。
D.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E.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
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
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
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
112年3月3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14,052仟元,暫估民
國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4,215仟元、4,215仟元及
5,62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民國112年3月3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1,450,000股估列,民國113年度、114年度
及115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0元、0.20元及0.2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
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
簽署。
(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
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 所獲配發之股份,不得參與股東會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其股東會之出席、提
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
及公積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
配息再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批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
(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以及既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
免疑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既得
之限制配股及配息。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
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
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2)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
薪等之處理
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
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
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
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
定取得移轉股份。
D.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E.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
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
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
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
112年3月3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14,052仟元,暫估民
國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4,215仟元、4,215仟元及
5,62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民國112年3月3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1,450,000股估列,民國113年度、114年度
及115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0元、0.20元及0.2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
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
簽署。
(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
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 所獲配發之股份,不得參與股東會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其股東會之出席、提
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
及公積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
配息再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批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
(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以及既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
免疑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既得
之限制配股及配息。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
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
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
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
(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80%
屆滿四年 100%
(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
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
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
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
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六)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資停
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資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二)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
定調整之。
(四)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以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
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
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
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
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
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
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
三、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
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
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
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
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
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
(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80%
屆滿四年 100%
(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
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
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
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
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六)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資停
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資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二)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
定調整之。
(四)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以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
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
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
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
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
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
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
三、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
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
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
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12/26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無
4.舊任者簡歷:無
5.新任者姓名:何耕宇
6.新任者簡歷:國立臺灣大學財金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本公司為強化公司治理,於董事會增加委任一席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 109/08/10~112/06/14
10.新任生效日期:111/12/2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無
4.舊任者簡歷:無
5.新任者姓名:何耕宇
6.新任者簡歷:國立臺灣大學財金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本公司為強化公司治理,於董事會增加委任一席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 109/08/10~112/06/14
10.新任生效日期:111/12/2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江蘇國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公告執行轉投資 大陸健檢業務回購權案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11/12/26至民國111/12/26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依據江蘇國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贊”)簽訂之大陸健檢合作協議書
及其補充協議,轉投資之溫州頤影健診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頤影”)及蒼南
頤影健康體檢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蒼南頤影”)因111年營收皆未達其股東會通
過之年度預算,經母公司醫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影”)董事會於111年12月
26日通過授權江蘇國贊依據協議執行回購權。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溫州頤影交易總額(原始投資金額+利息)約為人民幣1,799萬元(已扣除減資款人民
幣412.6萬元),蒼南頤影交易總額(原始投資金額+利息)約為人民幣1,027萬元。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溫州頤影及蒼南頤影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溫州頤影為人民幣5,000萬元,蒼南頤影為人民幣2,500萬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不適用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健康檢查服務業務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不適用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
溫州頤影為新台幣139,961千元、蒼南頤影為新台幣92,113千元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溫州頤影為淨損新台幣59,237千元、蒼南頤影為淨損新台幣15,348千元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溫州頤影為人民幣1,650.4萬元(已扣除減資款人民幣412.6萬元),蒼南頤影為
人民幣947萬元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頤影醫療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影管理”),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實際影響數將以本公司依規定公告之財務報告為準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據溫州頤影及蒼南頤影之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辦理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據會計師合理性意見書及溫州頤影及蒼南頤影之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辦理;
經醫影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江蘇國贊執行回購權。
18.經紀人:
無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考量中國二十大後政商環境變化、中國新冠疫情政策規範及溫州頤影
與一脈陽光簽訂溫州影像股權交易等因素,基於保障股東權益及集團
資金運用效益之考量,依據大陸健檢業務111年度實際營收達成率與
112年度市場營收預測,經醫影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江蘇國贊執行回
購權。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6日
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6日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新台幣133,917千元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62.43%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18.91%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31.07%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新台幣 111,618仟元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52.04%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15.76%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25.90%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110年度為投資損失新台幣30,712千元及減損損失新台幣5,680千元、109年為投資損失
新台幣9,187千元、108年為新台幣0元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無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專精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6.會計師姓名:
楊素芳會計師
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台財證登(六)字第4197號
38.其他敘明事項:
交易總金額約為新台幣124,090千元,係以111年12月23日台銀人民幣
匯率即期收盤中價4.391,乘上人民幣2,826萬元(溫州頤影約為人民
幣1,799萬元(原始投資金額+利息,但已扣除減資款人民幣412.6萬元)
,及蒼南頤影交易總額約為人民幣1,027萬元(原始投資金額+利息)。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11/12/26至民國111/12/26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依據江蘇國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贊”)簽訂之大陸健檢合作協議書
及其補充協議,轉投資之溫州頤影健診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頤影”)及蒼南
頤影健康體檢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蒼南頤影”)因111年營收皆未達其股東會通
過之年度預算,經母公司醫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影”)董事會於111年12月
26日通過授權江蘇國贊依據協議執行回購權。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溫州頤影交易總額(原始投資金額+利息)約為人民幣1,799萬元(已扣除減資款人民
幣412.6萬元),蒼南頤影交易總額(原始投資金額+利息)約為人民幣1,027萬元。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溫州頤影及蒼南頤影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溫州頤影為人民幣5,000萬元,蒼南頤影為人民幣2,500萬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不適用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健康檢查服務業務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不適用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
溫州頤影為新台幣139,961千元、蒼南頤影為新台幣92,113千元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溫州頤影為淨損新台幣59,237千元、蒼南頤影為淨損新台幣15,348千元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溫州頤影為人民幣1,650.4萬元(已扣除減資款人民幣412.6萬元),蒼南頤影為
人民幣947萬元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頤影醫療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影管理”),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實際影響數將以本公司依規定公告之財務報告為準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據溫州頤影及蒼南頤影之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辦理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據會計師合理性意見書及溫州頤影及蒼南頤影之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辦理;
經醫影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江蘇國贊執行回購權。
18.經紀人:
無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考量中國二十大後政商環境變化、中國新冠疫情政策規範及溫州頤影
與一脈陽光簽訂溫州影像股權交易等因素,基於保障股東權益及集團
資金運用效益之考量,依據大陸健檢業務111年度實際營收達成率與
112年度市場營收預測,經醫影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江蘇國贊執行回
購權。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6日
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6日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新台幣133,917千元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62.43%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18.91%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31.07%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新台幣 111,618仟元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52.04%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15.76%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25.90%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110年度為投資損失新台幣30,712千元及減損損失新台幣5,680千元、109年為投資損失
新台幣9,187千元、108年為新台幣0元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無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專精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6.會計師姓名:
楊素芳會計師
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台財證登(六)字第4197號
38.其他敘明事項:
交易總金額約為新台幣124,090千元,係以111年12月23日台銀人民幣
匯率即期收盤中價4.391,乘上人民幣2,826萬元(溫州頤影約為人民
幣1,799萬元(原始投資金額+利息,但已扣除減資款人民幣412.6萬元)
,及蒼南頤影交易總額約為人民幣1,027萬元(原始投資金額+利息)。
代重要子公司江蘇國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公告其轉投資 公司溫州頤影健診醫院有限公司辦理現金減資
1.事實發生日:111/12/12
2.公司名稱:溫州頤影健診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頤影”)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重要子公司江蘇國贊醫療
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贊”)之轉投資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活化公司及資產使用效率,溫州頤影經股東會決議
通過辦理現金減資人民幣10,000,000元,減資比例為20%,減資後
股本為人民幣40,000,000元,依持股比例退回股款予原股東,以
達資金最佳配置。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12
2.公司名稱:溫州頤影健診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頤影”)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重要子公司江蘇國贊醫療
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贊”)之轉投資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活化公司及資產使用效率,溫州頤影經股東會決議
通過辦理現金減資人民幣10,000,000元,減資比例為20%,減資後
股本為人民幣40,000,000元,依持股比例退回股款予原股東,以
達資金最佳配置。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增選董事一席暨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1.發生變動日期: 111/11/25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無
4.舊任者簡歷:無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何耕宇
6.新任者簡歷:國立臺灣大學財金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增選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獨立董事/何耕宇/選任時持股數:0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1.新任生效日期:111/11/25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8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2/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 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 111/11/25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無
4.舊任者簡歷:無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何耕宇
6.新任者簡歷:國立臺灣大學財金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增選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獨立董事/何耕宇/選任時持股數:0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1.新任生效日期:111/11/25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8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2/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 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 111/11/25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無
4.舊任者簡歷:無
5.新任者姓名:獨立董事/何耕宇
6.新任者簡歷:國立臺灣大學財金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增選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0.新任生效日期:111/11/25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無
4.舊任者簡歷:無
5.新任者姓名:獨立董事/何耕宇
6.新任者簡歷:國立臺灣大學財金系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增選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0.新任生效日期:111/11/25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1/11/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許慧貞)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臺安醫院影像醫學科 醫師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由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許慧貞)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臺安醫院影像醫學科 醫師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由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1/11/25
2.重要決議事項:
一、報告事項:
(1)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
(2)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二、討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通過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三、選舉事項:增選一席獨立董事案。
當選名單:獨立董事何耕宇
四、其他事項: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2.重要決議事項:
一、報告事項:
(1)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
(2)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二、討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通過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三、選舉事項:增選一席獨立董事案。
當選名單:獨立董事何耕宇
四、其他事項: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1/11/10
2.公司名稱:江蘇國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處分轉投資溫州影像60%股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江蘇國贊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贊”)
投資41.26%之溫州頤影健診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頤影”)
其100%持股之溫州頤影醫學影像診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影像”),
考量大陸市場整體資源及戰略規劃,出售60%股權與江西一脈陽光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脈陽光”),出售總價款為人民幣2,640萬,如
於112年4月30日前未取得PET-CT乙類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許可證,則一脈
陽光有權取消此股權交易,未來運營模式採聯合營運,預計出售損益待
鑑價報告出具後確認,此一事件對於本公司之營運並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2.公司名稱:江蘇國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處分轉投資溫州影像60%股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江蘇國贊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國贊”)
投資41.26%之溫州頤影健診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頤影”)
其100%持股之溫州頤影醫學影像診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影像”),
考量大陸市場整體資源及戰略規劃,出售60%股權與江西一脈陽光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脈陽光”),出售總價款為人民幣2,640萬,如
於112年4月30日前未取得PET-CT乙類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許可證,則一脈
陽光有權取消此股權交易,未來運營模式採聯合營運,預計出售損益待
鑑價報告出具後確認,此一事件對於本公司之營運並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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