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甫國際公司新聞
知名服飾連鎖店 「UNICORN 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公開播放國
語流行歌曲,案經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訴請偵辦,台北地檢署日前偵查
終結,認為經營 UNICORN HOUSE服飾連鎖店的吉甫國際公司和負責
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這是國內因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播送」規定而遭檢方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的第一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U-NICORN HOUSE店員擅自在該公司設在
臺北市復興南路門市的直營店內,播放歌手侯湘婷演唱的「一起去巴
黎」「兩個冬天」等歌曲。
檢方指出,這些流行歌曲的作詞、作曲者及台灣滾石音樂、香港華納
音樂出版公司依法享有這些歌曲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同時,社團法人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與以上權利人訂有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公開
演出權的專屬授權管理契約,沒有經過中華音樂仲介協會同意獲授權
,依法不得以公開演出的方式侵害權利人對於這些歌曲的著作財產權
。
檢方表示,吳祚大明知上述規定,卻仍讓店員透過店內音響設備,公
開演出上述音樂著作,侵害權利人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吳祚大則辯稱
,已經禁止門市人員擅自播放CD跟音樂,而且也沒有親自播放歌曲。
但是,中華音樂仲介協會提出證據指出,吉甫公司在89年間就與中華
音樂協會接洽簽訂音樂公開演出的授權契約,中華音樂協會也於同年
12月發函檢附契約書及請款收據給吉甫公司,吉甫卻遲遲沒有與中華
音樂協會完成簽約。中華音樂協會於是派員於92年3月19日到UNI-
CORN HOUSE蒐登,並向台北地檢署訴請偵辦。
台北地檢署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
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
下罰金;吳祚大涉嫌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語流行歌曲,案經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訴請偵辦,台北地檢署日前偵查
終結,認為經營 UNICORN HOUSE服飾連鎖店的吉甫國際公司和負責
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這是國內因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播送」規定而遭檢方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的第一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U-NICORN HOUSE店員擅自在該公司設在
臺北市復興南路門市的直營店內,播放歌手侯湘婷演唱的「一起去巴
黎」「兩個冬天」等歌曲。
檢方指出,這些流行歌曲的作詞、作曲者及台灣滾石音樂、香港華納
音樂出版公司依法享有這些歌曲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同時,社團法人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與以上權利人訂有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公開
演出權的專屬授權管理契約,沒有經過中華音樂仲介協會同意獲授權
,依法不得以公開演出的方式侵害權利人對於這些歌曲的著作財產權
。
檢方表示,吳祚大明知上述規定,卻仍讓店員透過店內音響設備,公
開演出上述音樂著作,侵害權利人的音樂著作財產權。吳祚大則辯稱
,已經禁止門市人員擅自播放CD跟音樂,而且也沒有親自播放歌曲。
但是,中華音樂仲介協會提出證據指出,吉甫公司在89年間就與中華
音樂協會接洽簽訂音樂公開演出的授權契約,中華音樂協會也於同年
12月發函檢附契約書及請款收據給吉甫公司,吉甫卻遲遲沒有與中華
音樂協會完成簽約。中華音樂協會於是派員於92年3月19日到UNI-
CORN HOUSE蒐登,並向台北地檢署訴請偵辦。
台北地檢署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
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
下罰金;吳祚大涉嫌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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