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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 新回合開打

大同市場派股東欣同投顧向法院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禁止大同董事會行使職權;大同昨(8)日表示,欣同以新台幣600萬元擔保金要求大同董事會停擺,殊不合理,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

欣同負責人林宏信昨天指出,目前人在國外,所有法律事務由律師辦理,不發表意見。

大同指出,今年1月7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檢附欣同投資顧問去年11月22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其他相類似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

欣同請求以600萬元或等值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就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在相關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終結前,禁止相對人林郭文艷及董事、獨立董事等八人行使董事長、董事職務及公司印鑑章。欣同也向法院請求選任三位公正專業人士為大同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

大同表示,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遞狀,卻由台北地院今年1月3日發文通知大同,並於1月7日收到,已有相當時日,顯無急迫性可言,此假處分程序與要件均不符。大同指出,欣同與其他股東去年8月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以彰顯其股東權,應靜待主管機關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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