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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

報價日期: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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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票負責人可兼掌特約商店

金管會決定調整悠遊卡等電子票證負責人兼任規定,包括可兼任特約商店負責人,以利行動支付推廣,並增訂資本額20億元以上電票機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以因應電票、電子支付機構愈長愈大後,所要面臨的公司治理與應有的監督制衡機制。

金管會昨(21)日預告修正「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重點包括第一,放寬發行機構負責人得兼任特約機構職務。

官員舉例解釋,依現行規定,悠遊卡公司負責人不能兼任統一超商等可使用悠遊卡特約店負責人,以後就可兼任,因行動支付可能接觸到食、衣、住、行各種場域,電票是小額支付工具,跟特約機構間沒有利益衝突,不像銀行有授信、不動產等交易,較會有利益衝突問題。

第二,增訂電票機構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時,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若限期不改正,違反者應予解任。

現行電票機構最低資本額是3億元,屬資本額較小金融機構,為降低人事成本,未限制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官員表示,因應未來電票、電支規模可能愈長愈大,有必要規範。

當機構發展達一定規模,董事會應負責公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並有效監督經理階層,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宜為同一人,才能維持監督制衡機制。

金控、銀行及票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規定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規模最小票券公司最低資本額20億元,顯見資本額20億元以上,已達一定經濟規模,應強化公司治理,董事長不適合再兼任總經理。

電支機構部分,官員表示,未來在電票及電支條例整併為一後,也會採相同規範。

第三,增訂電票機構負責人的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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