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飲事件後,金管會全面檢討獨董資格條件,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1)日表示,考慮在現行獨董須具備的七款條件中,增訂彈性條款,或將像大西洋飲料及國信這種兄弟公司狀況,也納入規範。
立法院財委會昨(1)日邀請金管會針對「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獨立董事職能」作專案報告,顧立雄表示,金管會正檢討相關法規,增加獨董的獨立性。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獨董應在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必須沒有做出七項行為,例如曾經是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受僱人,或擔任跟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的特定公司董監事等等。
大飲的獨董在兄弟公司國信任職,不在現行規定的七款條件中,形式上並未違反規定,但獨立性已受質疑,因此,金管會正檢討現行規定。
顧立雄表示,相關辦法的檢討將在5月底前敲定,包括考慮是否將證交法第14條之2有關獨立性要求,在辦法中增訂彈性條款,還是將兄弟公司也列舉納入規範。
官員表示,大飲跟國信之間的轉投資比率相當低,只有0.49%,但大飲的大股東同時控有大飲及國信持股,換言之,大飲跟國信等於是同一個媽媽的兄弟公司。
證交法第14條之2規定,獨董應具備專業知識,且在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金管會會研議,直接引用證交法規定,或在現行獨董資格規定中,增訂一個概括性條款,對於不具獨立性的獨董,當然解任。
線上諮詢 / 行情評估
(專人回覆,提供參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