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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電收 2025/05/15 議價 議價 議價 3,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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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收費員安置違約 逆轉勝 遠通電收450萬免罰 |遠通電收

國道高速公路局認為遠通電收建置電子收費(ETC),遠通未依約在去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數收費員轉職安置,依違約開罰450萬元,遠通不服提告抗罰。法院審理認定遠通已在限期內安置收費員,昨(23)日判決撤銷罰單,高公局退還遠通450萬元。本案可上訴。

遠通電收公司指出,該公司建置電子收費系統後,依約提供收費員轉職就業安排或領取5個月轉職補償兩案二擇一,並非提供收費員「喜歡的職缺」,高公局僅依一名陳姓女收費員未完成轉職安置,就認定遠通違約,扣留委辦工程費450萬元,當成違約罰款,違反比例原則,請求高公局依契約撥付450萬元。

高速公路辯稱,依契約遠通電收必須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費員轉職安置,但遠通電收給陳姓女收費員的轉職信沒有告知上班地點和薪資,陳女的轉職安排直到去年7月29日才搞定,在此之前,有近千收費員陸續上街頭抗議權利受影響,遠通明顯違約,扣留違約金合法。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指出,收費員多次為此案上街抗爭,其訴求是不滿年資沒延續,但是多數人並未放棄轉職機會。

判決書指出,高公局與遠通的合約雖然約定遠通應安排收費員轉職,但是不能因此就要求遠通提供每個收費員都有滿意的工作,遠通在安排轉職過程中,雖有陳女的違約個案,但後來也在合約規定改善期限內完成轉職安排,不應被扣違約金,昨天判決遠通電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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