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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渡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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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傅玲靜:若審查正確 管轄瑕疵可忽略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傅玲靜表示,一般開發行為,通常是以「規畫-興建-營運」的流程進行,也就是先進行開發行為的規畫,並檢視是否應實施環評,以及土地使用管制的容許性,之後興建階段須視開發行為的型態,視是否有個別法令規定應取得營業許可,最後才進入營運後的管制階段。

傅玲靜指出,由此觀察悠活案,就可以看出它和一般開發行為的不同,它是先興建、營運,後規畫,也就是悠活渡假村已經開始營運,配合法令制定及修正,才開始進行規畫為旅館。她認為,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法制不備;悠活在法制沒有限制的情形下就開始經營旅館;但法令之後修改,才導致悠活為了配合現在的法令,須補行許多程序。至於,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定上,傅玲靜表示,開發行為是會出現複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

至於環評法,民國89年11月增訂位於國家公園內的旅館面積達到1 公頃以上者應進行環評;因此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環評主管機關應該是環保署。

儘管傅玲靜對環保署在悠活案中,居然放棄作為主管機關的地位感到不解,但面對環評管轄權爭議,因環保署執意不願作為環評之主管機關,因此就悠活案而言,她支持由屏東縣政府辦理環評審查。傅玲靜表示,只要屏東縣政府嚴格地進行環評,可認為環評審查結論正確,她認為即使依管轄錯誤的法理,只要可認定有管轄權的機關亦會作成相同的決定,那麼管轄錯誤的瑕疵就可以不論,瑕疵不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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