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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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華電腦科技 | 2025/06/16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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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7日
星期二
星期二
無實際交易行為 益華補稅案 敗訴確定 |益華電腦科技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與企業有無「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其認定需報財政部核准,兩者要件不同;益華電腦科技公司遭補稅3,122萬元爭訟,經判定是「無實際交易行為」。
益華公司在92、9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折讓5,449萬元及8,191萬元。
但北區國稅局查獲,益華所列報的銷貨折讓,是益華因應美國母公司C.D.S的要求,按美國移轉訂價法規所規定「常規交易原則」調整的結果,但益華列報鉅額銷貨折讓與歷年交易慣例異常,也與協議書研發合約的約定不合。
另外,美國與我國並沒有締結租稅協定,益華的相對調減其營業收入,與現行營所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北區國稅局因此不准益華認列銷貨折讓,並且核定應補徵3,122萬元稅款。
益華不服被補稅打起行政官司,並且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後,提起上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稅局是以益華有無「實際交易行為」核實認定,與益華有無「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而應由稽徵機關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調整並報財政部核准無關。
再說,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關係企業間從事受控交易,仍應以「實際進行的交易」為前提,否則就形同紙上公司。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判決,益華上訴無理由,駁回;本件益華敗訴確定。
益華公司在92、9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折讓5,449萬元及8,191萬元。
但北區國稅局查獲,益華所列報的銷貨折讓,是益華因應美國母公司C.D.S的要求,按美國移轉訂價法規所規定「常規交易原則」調整的結果,但益華列報鉅額銷貨折讓與歷年交易慣例異常,也與協議書研發合約的約定不合。
另外,美國與我國並沒有締結租稅協定,益華的相對調減其營業收入,與現行營所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北區國稅局因此不准益華認列銷貨折讓,並且核定應補徵3,122萬元稅款。
益華不服被補稅打起行政官司,並且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後,提起上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稅局是以益華有無「實際交易行為」核實認定,與益華有無「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而應由稽徵機關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調整並報財政部核准無關。
再說,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關係企業間從事受控交易,仍應以「實際進行的交易」為前提,否則就形同紙上公司。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判決,益華上訴無理由,駁回;本件益華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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