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與稅局爭訟 逆轉勝
台灣高鐵公司辦理增資發行特別股,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適用獎參條例,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國稅局不准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高鐵勝訴,要求國稅局「依判決書的法律見解另為適法的處分」;高鐵這項抵稅爭訟,反敗為勝,獲取核准抵稅證明的機會,重現生機。高鐵是在民國9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123億3,507萬元,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並在96年1月10日向國稅局申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國稅局認為,高鐵增資發行的特別股,還未轉換為普通股,不准高鐵的申請。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無論從文義或立法解釋,都無法得出獎參條例第33條應以不得收回的普通股為優惠對象的結論。雖然財政部 95年的解釋有其實務上投資現況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投資目的等考量,但財政部忽略母法「記名股票」的一般文義範圍,增加母法所沒有的要件,有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的情況,因此財政部該令釋規定「應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