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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結構商品所得 免稅有望

OBU境外所得稅爭議,金管會擬修法。據了解,金管會已著手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OBU)研擬草案,預計將於立法院下個會期修法,讓目前OBU境外客戶購買結購型商品交易所得,也可享免稅的待遇。根據OBU條例第16條明定,OBU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結構型商品過去被歸類為定存與衍生性的組合商品,其中,定存的利息所得免稅;但如今結構型商品是獨立的金融商品,所得屬投資所得,不是利息所得,無法適用免稅規定。如此一來,自今(2010)年起的OBU結構型商品,則需課稅,根據業者先前估計,至少有30%至50%OBU資金流出,亦即,約有新台幣 9,000億元至1.5兆元出走,轉至鄰近的香港、新加坡等地。財政部在去(2009)年12月31日緊急發布解釋令,給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6個月緩衝期,對其境外客戶購買結購型商品的交易所得「暫緩」扣繳;若6個月後,金管會仍未完成修法,則回溯自99年 1月1日起,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儘管如此,為了避免原客戶流失,包括:第一銀行、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等老行庫,仍決定繼續承作相關業務,但會先幫客戶扣稅,若確定修法可以免稅,會將代扣的金額全數退給客戶。民營銀行的中信銀、花旗銀行、台新銀行等民營銀行,則繼續辦理業務,但不會對客戶代扣稅,若最後決定課稅,再向客戶追繳。惟對於課稅規定和修法的不確定性,也有銀行業者和投資人,存有不少疑慮,台灣企銀和兆豐銀等,決定OBU暫停承作結構性商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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