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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綜合證券

報價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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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權證所得 須補稅3.3億

富邦證申報90年度營所稅,扣除認購權證的各項支出費用和成本

後,只申報權證所得2億元,不過,國稅局認為部分費用和成本不

符規定,核定權證所得應為14.1億元,須補稅3.3億元。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元京證、大華證同樣案情的見解

,判決富邦敗訴。

富邦證申報權證收入14.2億元,扣除240萬元認購權證發行費用、

1.8億元認購權證再買回再出售損失、508萬元認購權證再買回成

本、9.8億元避險部位股票出售損失、4,778萬元避險部門營業費用

與149萬元現金股利等避險成本費用後,只申報2億元的權證所得

,但國稅局只准扣除發行費用240萬元、避險部門營業費用869萬

元,核定權證所得14.1億元。

富邦證主張,若只扣除少部分發行費用與避險部門營業費用,而

不考慮避險操作的損益與相關成本支出,會嚴重扭曲發行商的損

益,違反實質課稅與收入及成本配合原則。

合議庭表示,財政部86年7月函釋指出,發行後買賣該認購權證,

及為避險而買賣標的股票所產生的損失,依當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

1規定是停徵證交稅,在損益配合原則之下,證交損失當然也不能

從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只給權證發行者有特別待遇,就會違反平

等原則。

發行認權證的證券商依規定要進行避險交易,由於必須在股價上

漲時買進標的股票,履行權證持有人履約要求,又得在股價下跌

時賣出標的股票,防止權證持有人棄權時發生巨額跌價損失,因

此避險交易行為可能產生損失,也可能產生利益,很難認定究竟

是成本還是費用。

合議庭認為,既然證券商發行認購權證時就預期可能有損失,也

知道所得稅法的規定,本來就應該自行斟酌可能發生的損失、成

本費用與利潤,再決定權利金的金額,發行最符合經濟效益的商

品。所以合議庭支持國稅局的做法,把富邦證認購權證權利金收

入與避險交易所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個別認定成本費用與損益,

判決富邦證敗訴。

【記者賴育漣/台北報導】富邦證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

須等接獲後,確認敗訴理由,公司才能夠進一步因應。

富邦證此次是因國稅局認定其收取的認購權證14.2億元價款,應

以權利金所得課稅,因此必須補稅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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