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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5日
星期三

擅播26首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東森電視前董座張樹森 起訴 |東森電視事業

東森電視遭指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授權,擅自在東森電

視的五大頻道播送周杰倫、方文山等26首音樂著作長達三個多

月,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台北地檢署昨(4)日偵結,將東森電

視與東森電視前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樹森提起公訴。

東森電視涉嫌從96年9月起到11月止,未取得「陽光宅男」

、「彩虹」、「無法抗拒」等歌曲的著作權人,包括周杰倫、方

文山、潘瑋柏、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公司、環球音樂出版公司與

艾迴公司的同意,在旗下東森洋片、東森電影、東森綜合、東森

幼幼、東森戲劇等五個頻道的卡通、電影、廣告節目公開播送,

侵害音樂著作財產權。

上述音樂著作權人,屬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音樂著作權仲介協

會」會員,該協會提出與著作權人簽立的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

約,向檢調檢舉東森的行為違法。該協會強調,已取得會員著作

歌曲的公開演出、公開播放等專屬授權,因此任何頻道、節目若

要公開播放這些曲目,一定要經過協會的授權。但東森和張樹森

並未向他們取得授權,因此提出告訴,並附上兩片錄影蒐證的

VCD作為佐證。

檢方表示,張樹森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罰金,但多次傳喚他說明案

情均未到案,才依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出的歌曲清單將東森電

視及前董事長及總經理張樹森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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