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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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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桿害人撞死 台電判賠 192萬 位轉彎處且近路面 台電辯對方未減

電桿害人撞死 台電判賠 192萬 位轉彎處且近路面 台電辯對方未減

速敗訴

台南永康的男子陳再得,七年前颱風夜騎車經過龍橋街時,不慎

撞上設在轉彎處且接近路面的電線桿摔死。最高法院審理後,認

定電線桿設置不當是釀成意外的主因,昨判台電須賠償陳家

一百九十二萬餘元確定。

陳再得的父親昨說:「台電明明有錯,卻死不認錯,我才透過司

法討回公道,如今判決勝訴,總算還個公道,希望整個事件告一

個段落。接下來還是好好撫養兒子留下的兩個小孩,直到他們長

大。」

車禍發生在二○○一年七月十一日晚間,陳再得騎車行經龍橋街

時,因颱風過境、風大雨大,陳撞上電線桿後摔落排水溝死亡。

家屬認為台電電線桿位置太靠近路面,才讓陳摔死,向台電索賠

六百餘萬元。

但台電台南營業區卻認為,當初設置電線桿時,已依法申請、施

工、也通過複驗,設置位置並無不當,陳再得應是未減速,才會

撞上電線桿旁的水銀路燈或路邊花盆致死。

一、二審時,法官找來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等單位,鑑定車禍發生原因,結果都認

為車禍主因是死者未減速慢行,和電線桿位置無關。

但法官都不同意鑑定結果,反而根據現場位置,認為電線桿設在

轉彎處,影響視線,也太靠近道路,又與旁邊的路燈並排,確實

設置不當,加上台電後來又把電線桿從原位置往內移八十公分,

因而認定,電線桿設置時確實未顧及行人安全,台電應負責。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昨也維持原判,認定雖陳再得須負三

成責任,但台電仍要賠償陳家一百九十二萬餘元。

台電公眾服務處副處長黃惠予昨說:「既已判決確定,公司會賠

償。」但他仍強調,當年地方政府做排水溝沒通知台電,使電線

桿靠近馬路,「只能呼籲地方政府道路變更時,也要通知台電調

整電桿,避免悲劇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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