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電力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3/10/25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變電所設備汰換
工程等事由,自114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電廠、核三廠與台中供電區營運處等
單位部分土地改良物、建築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
耐用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4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
加6.14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3年10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4年股東會。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變電所設備汰換
工程等事由,自114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電廠、核三廠與台中供電區營運處等
單位部分土地改良物、建築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
耐用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4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
加6.14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3年10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4年股東會。
公告本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報告(111年版)」業奉經濟部核定。
1.事實發生日:113/10/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報告(111年版)」已奉經濟部核定,
本公司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第1號「現有除役、復原及類似負債之變動」第4段
規定,辦理核能除役負債準備帳務調整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0/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報告(111年版)」已奉經濟部核定,
本公司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第1號「現有除役、復原及類似負債之變動」第4段
規定,辦理核能除役負債準備帳務調整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113/06/03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5.異動原因:依經濟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函及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
6.新任生效日期:113/06/03
7.其他應敘明事項:奉經濟部函示,台電公司董事長職務由現任曾代理董事長擔任,
台電公司已於113年6月3日舉行常務董事會,正式選任董事長並宣誓就職。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5.異動原因:依經濟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函及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
6.新任生效日期:113/06/03
7.其他應敘明事項:奉經濟部函示,台電公司董事長職務由現任曾代理董事長擔任,
台電公司已於113年6月3日舉行常務董事會,正式選任董事長並宣誓就職。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契約相對人:STONEPEAK FORMOSA 4-3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及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屬關係人、其他公司非屬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董事會同意簽署「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協議書,本公司預計持有合資公司股權25%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義務等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擴大轉投資業務,進行能源開發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以合資方式長期投資離岸風電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契約相對人:STONEPEAK FORMOSA 4-3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及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屬關係人、其他公司非屬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董事會同意簽署「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協議書,本公司預計持有合資公司股權25%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義務等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擴大轉投資業務,進行能源開發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以合資方式長期投資離岸風電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01億元私募案。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4月26日董事會決議11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1,001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11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業經113年2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辦理通過,並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價日,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如下:
I.增資種類及額度:普通股100.1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001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5,800億元,分58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
名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
資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5.90%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得
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
構」之範疇。
VII.私募價格訂定依據: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即112年12月31日)顯示
之每股淨值(2.75元)為參考價格。
ii.本次私募定價日為113年4月26日,價格訂定係依113年2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按面額訂為每股10元,未低於參考價格,應屬合理。
VIII.本次增資基準日為113年5月10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4月26日董事會決議11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1,001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11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業經113年2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辦理通過,並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價日,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如下:
I.增資種類及額度:普通股100.1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001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5,800億元,分58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
名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
資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5.90%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得
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
構」之範疇。
VII.私募價格訂定依據: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即112年12月31日)顯示
之每股淨值(2.75元)為參考價格。
ii.本次私募定價日為113年4月26日,價格訂定係依113年2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按面額訂為每股10元,未低於參考價格,應屬合理。
VIII.本次增資基準日為113年5月10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2/10/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變電所設備汰換工程與核能電廠運轉執照
到期等事由,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電廠、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與核三廠
等單位部分土地改良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
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3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
5.58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2年10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變電所設備汰換工程與核能電廠運轉執照
到期等事由,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電廠、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與核三廠
等單位部分土地改良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
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3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
5.58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2年10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
1.發生變動日期:112/06/16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
曾文生,現任台灣電力公司代理董事長
王耀庭,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林法正,國立中央大學資訊電機學院院長
張添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教授
林子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
執行長
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莊銘池,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組長
郭曉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
羅翠玲,經濟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游政達,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嘉義區營業處課長)
楊振雄,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新桃供電區處高級技術專員)
黃文峰,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中發電廠值班主任)
獨立董事:
周霞麗,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劉嘉雯,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劉志文,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副所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
曾文生,經濟部政務次長代理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
王耀庭,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林法正,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
張添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特聘教授
林子倫,行政院發言人
江雅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副教授
莊銘池,經濟部參事兼研發會執行秘書
郭曉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
羅翠玲,經濟部參事兼訴願會主任委員及法規會執行秘書
游政達,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嘉義區營業處課長)
楊振雄,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新桃供電區處高級技術專員)
黃文峰,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中發電廠值班主任)
獨立董事:
周霞麗,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劉嘉雯,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劉志文,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4.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股東常會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2位董事共同持有46,022,566,507股,
3位獨立董事持股數均為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7/16~112/07/15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16~114/06/15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含獨立董事)皆由原任續任;董事長由經濟部
政務次長曾文生續代理,總經理由現任總經理王耀庭續任。另依公司
章程規定,不再選任監察人。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
曾文生,現任台灣電力公司代理董事長
王耀庭,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林法正,國立中央大學資訊電機學院院長
張添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教授
林子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
執行長
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莊銘池,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組長
郭曉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
羅翠玲,經濟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游政達,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嘉義區營業處課長)
楊振雄,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新桃供電區處高級技術專員)
黃文峰,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中發電廠值班主任)
獨立董事:
周霞麗,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劉嘉雯,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劉志文,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副所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
曾文生,經濟部政務次長代理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
王耀庭,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林法正,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
張添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特聘教授
林子倫,行政院發言人
江雅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副教授
莊銘池,經濟部參事兼研發會執行秘書
郭曉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
羅翠玲,經濟部參事兼訴願會主任委員及法規會執行秘書
游政達,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嘉義區營業處課長)
楊振雄,台灣電力工會代表(新桃供電區處高級技術專員)
黃文峰,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中發電廠值班主任)
獨立董事:
周霞麗,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劉嘉雯,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劉志文,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4.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股東常會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2位董事共同持有46,022,566,507股,
3位獨立董事持股數均為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7/16~112/07/15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16~114/06/15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含獨立董事)皆由原任續任;董事長由經濟部
政務次長曾文生續代理,總經理由現任總經理王耀庭續任。另依公司
章程規定,不再選任監察人。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會計政策變動應予以追溯適用,部分投資性不動產於111年中轉
為營運資產,需重新評估耐用年限及殘值,自112年1月1日起變更新事業開發室部分
建築物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
估計變動預計使112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0.1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2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將提報
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會計政策變動應予以追溯適用,部分投資性不動產於111年中轉
為營運資產,需重新評估耐用年限及殘值,自112年1月1日起變更新事業開發室部分
建築物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
估計變動預計使112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0.1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2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將提報
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發生緣由:為使財務報告提供更可靠且攸關之資訊,提高財報透明度,增加公司淨值
及支應未來風險能力,本公司自民國112年度起將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由成本模式
改採公允價值模式。
3.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12年3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續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規定業經112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將提
報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
2.發生緣由:為使財務報告提供更可靠且攸關之資訊,提高財報透明度,增加公司淨值
及支應未來風險能力,本公司自民國112年度起將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由成本模式
改採公允價值模式。
3.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12年3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續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規定業經112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將提
報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499億元 私募案。
1.事實發生日:112/03/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3月17日董事會決議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1,499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業經111年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並
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價日,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如下:
I.增資種類及額度:普通股149.9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499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4,799億元,分479.9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
名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
資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4.04%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得
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
構」之範疇。
VII.私募價格訂定依據: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即111年6月30日)顯示
之每股淨值(7.76元)為參考價格。
ii.本次私募定價日為112年3月17日,價格訂定係依111年股東臨時會決議,按面額訂
為每股10元,未低於參考價格,應屬合理。
VIII.本次增資基準日為112年3月31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3月17日董事會決議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1,499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業經111年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並
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價日,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如下:
I.增資種類及額度:普通股149.9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499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4,799億元,分479.9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
名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
資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4.04%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得
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
構」之範疇。
VII.私募價格訂定依據: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即111年6月30日)顯示
之每股淨值(7.76元)為參考價格。
ii.本次私募定價日為112年3月17日,價格訂定係依111年股東臨時會決議,按面額訂
為每股10元,未低於參考價格,應屬合理。
VIII.本次增資基準日為112年3月31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與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等事由,
自112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協和、通霄、台中電廠與核二廠等單
位部分建築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
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2年度之折舊費用
淨增加12.6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1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與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等事由,
自112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協和、通霄、台中電廠與核二廠等單
位部分建築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
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2年度之折舊費用
淨增加12.6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1年12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
1.事實發生日:111/11/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法提交本公司111年度股東臨時會議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法提交本公司111年度股東臨時會議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於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500億元私募案。
1.事實發生日:111/10/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決議擬於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
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次增資新股發行方案如下:
I.增資額度:普通股15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500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4,800億元,分48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
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2)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I.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2條,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為參考價格,並審酌本公司身為國營公用事業,具永續經營之長久利基,本次
私募價格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十成,按面額訂為每股10元,以提升公司淨值、
保障股東權益,應屬合理。
ii.實際定價日將另召開董事會訂定之。
I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4.04%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
得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
或機構」之範疇。
III.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就主要股東意願、發行成本、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考量
,本次增資以私募方式辦理。
I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資
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本次私募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0/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決議擬於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
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次增資新股發行方案如下:
I.增資額度:普通股15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500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4,800億元,分48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
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2)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I.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2條,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為參考價格,並審酌本公司身為國營公用事業,具永續經營之長久利基,本次
私募價格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十成,按面額訂為每股10元,以提升公司淨值、
保障股東權益,應屬合理。
ii.實際定價日將另召開董事會訂定之。
I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4.04%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
得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
或機構」之範疇。
III.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就主要股東意願、發行成本、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考量
,本次增資以私募方式辦理。
I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資
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本次私募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11/03/08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楊偉甫 台電公司董事長,經濟部常務次長,經濟部水利署署長、副署長、總 工程司、中區水資源局局長。 鍾炳利 台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兼水火力發電事業部執行長、發電處處長 、協和發電廠廠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曾文生 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王耀庭 台電公司副總經理兼配售電事業部執行長、配電處處長、台中區營業 處處長。5.異動原因:依經濟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函及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6.新任生效日期:111/03/087.其他應敘明事項:奉經濟部函示,台電公司楊董事長偉甫之董事及常務董事職務 ,由經濟部曾政務次長文生接任,並推舉為代理董事長;鍾總經理炳利之董事 及常務董事職務,由王副總經理耀庭接任。台電公司已於本(111)年3月8日舉 行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分別選舉常務董事、推舉代理董事長及聘任總經理, 並隨即舉行董事長、總經理交接典禮並宣誓就職。
1.事實發生日:110/10/27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火力電廠更新改建等事由, 自111年1月1日起變更核二廠與興達電廠等單位部分建築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 ,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1年度之 折舊費用淨增加16.46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0年10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
1.發生變動日期:110/07/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楊偉甫,現任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鍾炳利,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林法正,國立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講座教授 (110/2擔任中央大學資訊電機學院院長)張添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劉佩玲,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智慧生活科技 整合與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林子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 執行長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鄭英圖,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三組組長 (110/2/1自國營會職位退休)莊銘池,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組長丁作一,台灣電力工會代表(電力修護處專員)彭繼宗,台灣電力工會代表(供電處視察)游政達,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嘉義區營業處課長)獨立董事:方良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委員許志義,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暨應用經濟學系教授劉啟群,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授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楊偉甫,現任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鍾炳利,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林法正,國立中央大學資訊電機學院院長張添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教授林子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 執行長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莊銘池,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組長郭曉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長羅翠玲 經濟部法規會執行秘書丁作一,台灣電力工會代表(電力修護處專員)彭繼宗,台灣電力工會代表(供電處視察)游政達,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嘉義區營業處課長)獨立董事:周霞麗,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劉嘉雯,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劉志文,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副所長4.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股東常會改選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2位董事共同持有31,032,566,507股, 3位獨立董事持股數均為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8/06/21~110/06/207.新任生效日期:110/07/16~112/07/15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長由現任楊董事長偉甫續任,總經理由 現任鍾總經理炳利續任。另依公司章程規定,不再選任監察人。
1.事實發生日:110/06/292.發生緣由: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本公司原訂110年6月25日召開之股東常會延至110年7月16日下午2時於台電大樓(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按原議程召開,請股東持原開會通知書出席。3.因應措施: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股東會紀念品「台電熱墊」延至疫情趨緩時再另行 發放,領取方式更改如下:時間:110年8月25、26、27日三天上午8時至下午4時。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台電大樓中庭。請憑原紀念品兌換券換領(數量如有不足時,得以等值商品替代),逾期恕不補發,亦不郵寄。嗣後若因防疫規定,紀念品發放時間需再配合變更時,將另行於台電官網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股東會當日本公司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防疫作業規定,進行各項防疫措施,敬請配合,不便之處,亦請見諒。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110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 (依金管會 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辦理)1.事實發生日:110/05/282.發生緣由:配合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110年6月25日之股東會,經110年5月28日董事會決議,延至110年7月16日下午2時於原地點召開。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5/212.發生緣由:因應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期間擇期召開。3.因應措施: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110年6月25日之股東會,實際開會日期將另經董事會決議。4.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應疫情,股東會紀念品領取時間另行通知。
1.事實發生日:109/12/25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與變電所改建工程等事由,自110年1月1日起變更核三廠與台北供電區營運處等單位部分設備之耐用年限,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0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5.52億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09年12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10年股東常會。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