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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12日
星期三

台茂不滿房屋稅超徵 勝訴 |台茂開發

台茂開發指控桃園縣稅捐處課徵房屋稅時「殘值率」太高,超徵房

屋稅,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市不動產估價公會的殘值率鑑定結果有

利於台茂,判決台茂勝訴,該案將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台茂開發在桃園縣蘆竹鄉有一棟地上、地下共九層樓建築物,94年

被稅捐處課房屋稅2,436萬餘元,台茂不滿,認為稅捐處先扣除40%

「殘值率」的折舊標準,變相將房屋的耐用年限60年延長到100年,

導致每年都高估房屋價值而超徵房屋稅。

台茂上訴時指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第2款,房屋稅徵收

基準包括房屋的「耐用年數」與「折舊標準」,但並沒明文授權行

政機關可以評定「殘值率」。

台茂強調,就算稅捐處有權評定殘值率,也應該用「建物最後廢棄

不用,準備拆除所能變現的價值」與「原價」的比例來計算,實務

上很少有殘值率超過10%,但稅捐處居然估出40%,不合常理。

稅捐處表示,所謂房屋的折舊是按照房屋標準單價核定房屋現值,

估計殘值後,再依耐用年數予以折舊,逐年遞減價格,因此折舊標

準包括殘值率的評定,於法有據。

原審法官認為,稅捐機關針對同一區域的每個建物評定殘值率,有

所困難,所以法有授權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斟酌當地實情規定

,雖然台茂提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鑑估報告,認為該案的

殘值率只有7.75%,不過由於法律是授權行政機關,所以不能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有不同看法,認為原審法官既然准台茂開發聲

請,把該案送不動產估價公會,由中信、宏大、敏達與李林等四家

股價事務所鑑定,結果認為殘值率7.75%較為適當,這是有利於台茂

的證據,原審卻沒有加以審酌,有適用法律錯誤的疑慮,因此發回

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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