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國華人壽保險 | 2025/05/09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2,000,000,00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03380200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5年10月18日
星期二
星期二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再審 國華人壽財報 維持重編判決 |國華人壽保險
國華人壽、台灣農林於84年底互買土地,不動產買賣的會計處理被認
定屬於「同類資產交換」。89年,證期會要求國華人壽重編84到87年
度財務報告,國華人壽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駁回,並在92
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其敗訴,但國華人壽仍不服,提再審之訴,最近仍
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再審原告國華人壽於84年底和農林相互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由國華
人壽向農林購入信義區農林大樓土地及建物,金額總計52億元。國華
人壽同時將苗栗竹南土地售給農林,共28億餘元。
國華人壽於85年申請以84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5,100萬股,每股
面額10元,總額5.1億元,證期會核准通過。但證期會審核農林86年現
金增資案發現,國華人壽和農林不僅是關係人,且雙方所認列的利益
相當,都約15億元。
證期會認為,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這件交易案屬「同類的資產
交換」。除非交換標的價額不相同而需現金支付時,就價款差額部份
依收現比例認列利益之外,剩下的應以成本入賬,不得認列利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證期會並未有對國華作任何行政行為,且證
期會未撤銷國華人壽的盈餘轉增資案,因此並無信賴保護原則及國家
賠償法適用的問題,以此駁回國華人壽再審之訴。
定屬於「同類資產交換」。89年,證期會要求國華人壽重編84到87年
度財務報告,國華人壽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駁回,並在92
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其敗訴,但國華人壽仍不服,提再審之訴,最近仍
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再審原告國華人壽於84年底和農林相互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由國華
人壽向農林購入信義區農林大樓土地及建物,金額總計52億元。國華
人壽同時將苗栗竹南土地售給農林,共28億餘元。
國華人壽於85年申請以84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5,100萬股,每股
面額10元,總額5.1億元,證期會核准通過。但證期會審核農林86年現
金增資案發現,國華人壽和農林不僅是關係人,且雙方所認列的利益
相當,都約15億元。
證期會認為,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這件交易案屬「同類的資產
交換」。除非交換標的價額不相同而需現金支付時,就價款差額部份
依收現比例認列利益之外,剩下的應以成本入賬,不得認列利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證期會並未有對國華作任何行政行為,且證
期會未撤銷國華人壽的盈餘轉增資案,因此並無信賴保護原則及國家
賠償法適用的問題,以此駁回國華人壽再審之訴。
上一則:國華人壽財報 維持重編判決
下一則:國華推「吉星高照」定期險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