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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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保險 | 2025/08/18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2,000,000,00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03380200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星期二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再審 國華人壽財報 維持重編判決 |國華人壽保險
定屬於「同類資產交換」。89年,證期會要求國華人壽重編84到87年
度財務報告,國華人壽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駁回,並在92
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其敗訴,但國華人壽仍不服,提再審之訴,最近仍
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再審原告國華人壽於84年底和農林相互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由國華
人壽向農林購入信義區農林大樓土地及建物,金額總計52億元。國華
人壽同時將苗栗竹南土地售給農林,共28億餘元。
國華人壽於85年申請以84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5,100萬股,每股
面額10元,總額5.1億元,證期會核准通過。但證期會審核農林86年現
金增資案發現,國華人壽和農林不僅是關係人,且雙方所認列的利益
相當,都約15億元。
證期會認為,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這件交易案屬「同類的資產
交換」。除非交換標的價額不相同而需現金支付時,就價款差額部份
依收現比例認列利益之外,剩下的應以成本入賬,不得認列利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證期會並未有對國華作任何行政行為,且證
期會未撤銷國華人壽的盈餘轉增資案,因此並無信賴保護原則及國家
賠償法適用的問題,以此駁回國華人壽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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