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壽險業投資不動產新規定來了!金管會於昨日(23日)公布了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對投資性不動產的鑑價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這項新規定將從2020年及之後投資的新不動產開始適用,對業界帶來不小的影響。 根據新規定,若投資性不動產的出租率不到六成、收益率不到最低標準,則只能採用「成本法」估價,無法認列增值利益。這意味著,未來若不動產出租率或收益率未達標準,壽險公司的財報將會受到影響。 不過,由於這項規定將回溯到2020年第一季財報,且僅適用於2020年及之後投資的新不動產,因此目前對業界影響並不大。保險局也指出,這項規定將先進行預告7天,然後再正式公告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台灣壽險業投資性不動產的總額高達新台幣1.27兆元,但據保險局統計,只有五家壽險公司的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包括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中國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這五家公司的投資性不動產將隨著出租率、租金收益率及市場行情變化,可能出現高額的不動產增值利益。 保險局也規定,未來若有壽險公司決定將其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則其鑑價方式都要依此次的新規定。而目前採用公允價值衡量者,則只有新增投資才適用。 此外,保險局也對投資不動產的利用和收益提出了具體要求。投資不動產必須在二年內即時利用且有收益,即時利用的定義即是出租率逾60%,且最低收益率要達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5碼。未達標準的不動產,只能採成本法列帳,價值只會愈來愈低。 這項新規定對壽險業投資不動產的評估和報告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未來業界在投資不動產時,將更加注重出租率和收益率,以符合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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