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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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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核電延役新法出台,聚焦運轉期限延長實施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昨日(31日)排入審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此舉引起廣泛關注。在野黨派提出多達10個修法版本,其中不乏對核電廠延役年限的激烈討論。有版本建議,只要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核電廠可再延役20年至60年,而另一些版本則規定每次延長運轉以10年為限。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民進黨立委尚未提出對核管法草案的修法意見。然而,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副召集人和碩董事長童子賢,不斷參與在野黨舉辦的公聽會或論壇,強調綠能與核能均不可或缺,不應偏廢一方。

根據現行法規,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限為40年。若要延長運轉,則需在執照屆滿前5至15年內提出延役申請,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然而,台灣的三座核電廠均已超過換照申請延役的期限。

在核管法修正草案中,藍白陣營提出的版本雖然都主張延長核電運轉年限,但內容仍有差異。有立委建議,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後,核電廠可延長運轉年限至最少60年,即再展延20年。這次立法院的修法,旨在賦予已停機機組重啟的機會,例如美國已有將核電廠運轉年限展延至80年的案例。

教育委員會特別邀請核安會、經濟部、國發會及法務部出席會議,其中法務部建議,應先由主管機關核安會提出相關實證,進行專業且謹慎的評估,再研擬相關草案條文。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近期表示,核管法的討論涉及安全和專業,不應僅憑在野黨的多數就速審速決。她強調將嚴格審視條文,清晰表達對安全和專業的堅持,並聚焦於保持運轉超過40年核廠的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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