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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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樁設置相關法規有條件放寬 有助完善電動車基建 |台灣電力
根據新規,在地下停車空間設置充換電站(設備、樁)時,優先設在地下一層,不宜設在地下三層以下,當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作為非停車空間時,則優先設在該建物地下停車空間起始最高兩層樓。舉例來說,A百貨B1、B2為美食街,B3為整棟停車空間最高樓層時,充換電樁就應建置在B3、B4。
同時,此次放寬設置區域還包括建築基地地面的「退縮空地」,過去規定電動車充換電站設於建築基地地面時,不可設置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車道及避難通路內。但考慮退縮空地性質與其他空間不同,因此開放「退縮空地」可設置充換電站,但與其他設置於地面的標準一樣,必須要距離基地境界線及建築物外牆開口3公尺以上。另外,充換電站用電原則要設置獨立電表,配合台電2022年3月1日前集合新建住宅得不適用專設一戶用電規範,這次新增「除外規定」,在2022年3月1日前已申報建造之集合住宅可免除規定。
同時,此次放寬設置區域還包括建築基地地面的「退縮空地」,過去規定電動車充換電站設於建築基地地面時,不可設置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車道及避難通路內。但考慮退縮空地性質與其他空間不同,因此開放「退縮空地」可設置充換電站,但與其他設置於地面的標準一樣,必須要距離基地境界線及建築物外牆開口3公尺以上。另外,充換電站用電原則要設置獨立電表,配合台電2022年3月1日前集合新建住宅得不適用專設一戶用電規範,這次新增「除外規定」,在2022年3月1日前已申報建造之集合住宅可免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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