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爭訟 遠通電收敗訴
遠通電收公司與交通部間,有關「電子票證」要否應限期取得金管會特許,並經交通部核准,否則交通部將廢止遠通電收電子票證的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遠通電收敗訴。本件仍可上訴。98年7月間,遠通電收向交通部申請核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ETC),為非多用途支付使用交通電子票證。交通部在同年10月12日函復遠通電收,發行的電子票證,只能用在「支付交通運輸使用」,而且要經交通部核准。核准的期限為5年,即期限至103年7月23日,且最遲應在103年1月23日前,取得金管會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遠通電收認為,電子票證發行條例原來規定只要是用在支付交通運輸使用的儲值卡,不須另報交通部核准。因此交通部函復,顯然違反規定,既限制遠通的電子票證只能用在交通運輸的使用,還要同時獲得交通部許可,加諸雙重限制。遠通電收不服,一狀告進法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該條例送交立法院時,提案版本內容為「但僅用在支付交通運輸使用的儲值卡,不在此限」,並無現行條文「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的文字。不過後來在財政與交通兩委員會協商後,採金管會的版本增列必須經交通部核准的文字。換句話說,遠通電收的電子票證,因為不是屬於「多用途支付使用」,除僅限於用在交通運輸如ETC外,還必須具備經「交通部」核准的要件,這兩要件為併立的關係。法院因此認為,交通部基於管理必要,並未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也沒有濫用行政權的情況。因此,駁回遠通電收請求「撤銷」交通部函核准限期,及限期取得金管會許可設立等兩項函令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