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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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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保申請退溢繳賠償準備 遭駁回

台灣集保公司辦理86、87兩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近10億元的稅款後,因獲得財政部「同意」比照台灣證交所及期交所,將提列的賠償準備金得列為費用,於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7千多萬元。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台灣集保公司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集保公司的上訴,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項:一、營所稅結算申報的各該會計基礎,都採權責發生法;依所得稅法核實課稅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已實現者為限,賠償準備如未實現,原則上不應予認定。二、集保公司上訴主張宜將概括條款中所稱的「其他法律」擴張解釋為含括法規命令在內,因此應准予認列該兩年度提撥的賠償準備金為當年度的費用。但法院無法採納此種主張。三、財政部在92年3月間准許集保公司雖准予比照證交所及期交所,依查核準則規定就集保特定提撥的賠償準備認列費用,但財政部以專案核准,是指此後始得將它認列為提撥年度引用,並無追溯適用在以前年度的效力。集保公司辦理86年度營所稅申報,原帳載賠償準備金為1億5,720萬餘元,課稅所得額23億5,388萬餘元,應納稅額5億8,846萬元;87年度原帳載賠償準備金為1億2,413萬餘元,課稅所得額16億3,562萬餘元,應納稅額4億889萬元。但89年間證券集保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提撥賠償準備金,得依行為時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列為費用,於是按稅捐稽徵法申請更正結算申報,請求退還「溢繳」該兩年度共約7,033萬元稅款。國稅局並未同意,集保訴願不成後打行政訴訟也是一路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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