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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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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4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 富邦產上億營所稅訴訟 判敗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母子公司合併報稅,子公司以母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已將年度暫繳與扣繳稅額併入母公司結算申報營所稅,子公司不可再將暫繳、扣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富邦產險93與94兩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上億營所稅爭訟事件,日前都被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黃合文等5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判敗確定。確定判決指出,富邦產險營所稅既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選擇以富邦金控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結算申報規定,當年度富邦產險 暫、扣繳稅額約1億元,併入富邦金控合併結算的暫、扣繳稅額計算,合併申報營所稅,自然沒有再將這項金額計入富邦產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道理。法院指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是累積餘額的概念,如果超額分配稅額未列減除項目,將形同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因此,國稅局為正確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核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雖造成期末餘額與富邦產險帳載不一,但富邦產險在補繳超額分配稅款及正確記載期初餘額的年度,就可使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正確反映帳載數額。富邦產險93年度因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被台北國稅局開單補徵稅額6,295萬元,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即6,295萬元的罰鍰;94 年度被補徵稅額6,658萬元,兩年度連補帶罰共補稅款1億9,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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