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菸酒 商標官司敗訴
台灣菸酒93年3月為自家香菸申請的「PLATINUM」商標,因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檢舉有抄襲其「ZI-NO PLATINUM」商標之嫌,慘遭智財局撤銷,台灣菸酒雖然全力反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認為「-PLATINUM」不僅申請在後,且商標外觀、使用產品皆十分近似,判決台灣菸酒敗訴。台灣菸酒主張,「PLATINUM」有「鉑、白金」之意,只是一個普通的名詞,不具獨創性。包括酒類、牙膏、電器機械器具、手提箱等商品都有兩個以上含有「PLAT-INUM」單字的商標註冊成功,可見該字不具獨占性,無法單憑一個單字就與特定廠商產生聯想,且在眾多使用下,「PLATINUM」已成為弱勢商標,排他性極低。智財局表示,雖然瑞士商立吉奧菸草公司曾註冊「PLATINUM 」作為香菸商標,不過該商標已於94年6月公告廢止註冊,且「ZINO PLATINUM」商標申請時也經過立吉奧菸草公司的同意,因此含有「PLATINUM」的商標並不多見,該單字仍有獨特性。至於牙膏、酒類等商品則與菸類商品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台灣菸酒強調,「PLATINUM」與「ZINO PLATINUM」單字數不同,外觀明顯有別;智財局反駁,兩商標都有相同的外文「PLATINUM」,又同樣指定使用在香菸類產品中,容易使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的商品是同一來源,或兩商標的商品使用人間,存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造成混淆。法官發現,大衛朵夫公司早在92年5月就申請「ZINO PLATINUM」商標,比台灣菸酒早了近十個月,且兩商標外觀近似,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因此維持智財局撤銷「PLAT-INUM」商標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