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事宜
1.事實發生日:97/09/152.契約相對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人(俟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後經董事會決議之認股權人)。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預計發行總數為1,4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其權利期間之行使時程為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100%,自授予發行日起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存續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重大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1)、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2)、擬向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於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