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
1.股東會決議日:96/06/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嚴若琪、吳美玉、張國政、林寶水、陳欣德),新加坡商新加坡機場航站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泉來)、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HayatiBinti Ali)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所營事業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6/06/08~99/06/07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96/06/08股東常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99,819,000股(共計99.82%)出席,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新加坡商新加坡機場航站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泉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北京空港配餐有限公司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中國北京首都國際機場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空廚業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北京空港配餐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大陸市場,與本公司有市場區隔,故對本公司台灣市場並無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SGD13.882百萬元/持股40%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