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江國際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事由93.06.25
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九十三年度聲字第989號2.事實發生日:93/06/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緊急處分裁定4.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法院裁定主文:本院於民國93年 3 月17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九號裁定所為之緊急處分,自民國93年 6 月17日起延長90日。二、補充說明:本公司前因中央租賃跳票事件影響,業於民國93年 3 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並於 3 月17日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緊急處分在案;惟前開緊急處分90日期限即將屆滿,而法院就本重整事件尚依法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中,為完成本重整事件之必要詢問及調查,確保聲請人之財產、營運現狀。故依法向法院再度聲請自民國93年 6 月17日起延長緊急處分90日,是項聲請業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上述裁定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