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國際 公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事由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九號2.事實發生日:93/03/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緊急處分裁定4.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法院裁定主文:1.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90日以內,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包括提示票據.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於所負債務不得履行.2.自本裁定送達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90日以內,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該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應予停止.二.補充說明:1.本公司先前向中央租賃、康和租賃等洽辦授信為融資所開立之保證票據,因該等公司財務困難,其中央租賃更爆發跳票事件,並違法將上述保證票據轉向銀行融資,使得本公司不但無法獲得原先應撥之融資款六千萬元外,更因上開保證票已轉予銀行,導致本公司承受極大之票據兌現壓力.2.由於本公司所開立保證票即將連續到期,為避免該事件對本公司財務造成重大影響,及公司維持正常營運,不影響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為其目的,乃依法聲請緊急處分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