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公告決議庫藏股註銷並訂定減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09/09/25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5年間買回本公司股份1,100,000股,已發放630,000股,剩餘470,000股,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2項規定,屆滿三年未轉讓予員工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並為變登記。3.因應措施:(1)減資金額:4,700,000元(2)銷除股份:470,000股。(3)減資比率:1.8182%(4)減資基準日:民國109年10月20日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