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高鼎遊艇(股)公司公告與連江縣政府達成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子公司高鼎遊艇(股)公司、連江縣政府法院名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案號:108年度重上字第5號2.事實發生日:111/03/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於100年7月29日簽訂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雙方對吃水深計算標準未達成共識,進而影響載重噸數不足之計算,連江縣政府預扣工程款未給付,故高鼎遊艇於106年7月24日起訴連江縣政府,請求給付新台幣72,537,801元整之工程款。4.處理過程:法院於第二審判決高鼎遊艇勝訴,雙方故於111年1月27日以新台幣95,281,606元達成和解,同年3月8日收到連江縣政府匯款。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以營業外收入認列和解金額。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