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高鼎遊艇(股)公司公告與連江縣政府達成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連江縣政府 法院名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108年度重上字第5號2.事實發生日:111/03/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高鼎遊艇於100年7月29日簽訂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雙方 對吃水深計算標準未達成共識,進而影響載重噸數不足之計算,連江縣政 府預扣工程款未給付,故高鼎遊艇於106年7月24日起訴連江縣政府,請求 新台幣72,537,801元整之工程款。4.處理過程: 第二審法院判決連江縣政府勝訴,申報日時第三審繫屬中,於111年1月27日 以新台幣95,281,606元達成和解,並於同年3月4日完成雙方簽辦及用印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訟爭金額乃係預扣性質,已列為104年收入減項,對子公司高鼎遊艇財務 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法律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