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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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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二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

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政

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展延工期致遭連江縣政府自工程款扣除逾

期違約金,因兩造對工期展延原因究係是否可歸責連江縣政府未有共識,高鼎公

司於106年12月對連江縣政府提起訴訟,第一審判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高鼎公司

新台幣(下同)51萬3,797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利率5%

計算的利息。高鼎公司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48萬8,168元,由高鼎公司

負擔。參加人之訴訟費用,各由參加人自行負擔。本判決原告高鼎公司勝訴部分

,於高鼎公司以新臺幣17萬2,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連江縣政府如以新臺

幣51萬3,797元為高鼎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高鼎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

對一審結果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如下: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應給付上訴人高鼎公司新台幣1327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高鼎公司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

部分,由連江縣政府負擔1/4,餘由高鼎公司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

參加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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