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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

報價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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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告香港地區資產追索最新進度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2.事實發生日:97/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因海外資產遭前財務長胡洪九等人掏空乙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進行資產討回訴訟,法院己裁定本公司之資金所得,而有關之收購上所用之不同公司架構之公司資本亦為本公司所出。所述資產包括145,610,000股於PacMos的股權、海怡廣場西翼商場和停車位,以及壽臣山道西11號A之不動產。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已於97年1月18日裁判確認本公司為前開資產之真正所有權人。惟被告人於正式法庭命令發出之日起算14日內,有權就此一判決提出上訴。因正式法庭命令尚未完備,此十四天時限並未開始計算。4.處理過程:倘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應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本件訴訟之爭點在於判定前開資產之真正所有權人為誰,而未涉及前開資產之價格,從而取回資產之最終價值應待本公司取回資產並經精算後,始得確定之.但由於本公司在其他地區所提出資產追索訴訟,香港地區之判決結果亦為參考依據,從而雖此一判決結果對於本公司在其他地區所提出之資產追索訴訟也有影響,惟被告可就本案判決結果提出上訴。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並於宣判同日本公司亦已成功申請由法庭指派資產管理人進駐相關公司,以達保全資產之目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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