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縣環保局裁處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宜。
1.事實發生日 :96/10/082.發生緣由:桃園縣政府於96年9月7日發函(府環空字第0960603770號函 )本公司,因八德工廠未領有空氣污染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處以罰鍰10萬元,光電材料、元件製造程序並應立即停工及限期於96年12月1日前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3.處理過程:本公司原已於96年8月31日申請空氣污染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設置許可部分業經桃園縣政府環保局96年9月5日審查通過,操作許可部分業經桃園縣政府環保局96年9月11日准予進行試車及檢測,本公司於96年9月15日試車檢測,並於96年9月20日繳納罰鍰及於96年9月26日提送試車檢測報告書,申請停工後恢復操作。4.預估可能損失:本公司八德工廠已領有空氣污染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之申請進度目前正由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審查試車檢測報告書,本公司並已完成繳納罰款10萬元,故對本公司、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應無重大之影響。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待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審查試車檢測報告書通過後,即可取得空氣污染操作許可證,並已指派工安部門專責維護空氣污染之防治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