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個人接獲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份書及起訴書之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94年度偵字第17711號、94年度偵字第17712號、95年度偵字第8121號。2.事實發生日:95/09/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個人及董事郭佩芝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大霸電子公司並無使或與上海迪比特公司及百慕達大霸公司間為虛偽交易、虛增毛利之情事,其等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2)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個人及董事郭佩芝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1項規定起訴。4.處理過程:該事件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判。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研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