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申請廢止107年第一次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
1.事實發生日:107/08/30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7年8月23日申請廢止107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業已於107年8月30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115號函核備。3.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自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核准通知日起10日內,對已收取之有價證券價款,依法加算利息返還。(二)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將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加計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已繳納股款及補償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式如下:實際認購價格 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1.065%(註2)/365﹞註1:補償方案之實際退款日期,為接獲金管會核准廢止函通知日107/08/30起,10日內陸續退還支付完畢。註2:年利率係依臺灣銀行107年2月14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