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新台幣 134,750,000元,銷除股份 13,475,000股,以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按比例減少,每仟股減少 250 股。另為改善財務結構,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 40,750,000元,發行新股 4,075,000股,每股面額10元,採面額發行。業經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9064號函核准在案。二、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茲訂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為減資基準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為現金增資可認股基準日。三、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已發行普通股53,9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新台幣539,000,000元。(三)本公司所在地: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13鄰水坑40號。(四)公告方式:公開資訊觀測站。(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六)本次減資暨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條件:1. 減少資本銷除已發行股份辦法:減資股數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壹仟股減少 250 股;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各股東自行拼湊合併之,畸零股未合併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2. 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條件:(1)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新台幣 40,750,000元整,分為4,075,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每股以10元整發行,本次現金增資除保留百分之十五計 611,250 股由員工認購外;其餘 3,463,750股依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原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認購 85.683股,其認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可由原股東於認股基準日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單位辦理拼湊,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七)減資暨增資發行新股後股份總額: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1,000,000,000元整,分為100,000,000股;減資暨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 445,000,000元整,分為 44,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八)股票簽證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發行新股之計劃用途:償還債務。(十)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止;凡未能于上述期間內認股繳納股款者,依法喪失認股權利。(十一)代收股款機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十二)本次減資換票暨增資股票俟呈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發放,屆時當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四、本公司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除權基準日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及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七月二十二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2樓、TEL:02-3393-0898】。五、茲將本公司業經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榕枝及林月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公告如后:(財務報告若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