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投資人要求揭露本公司林場養護合約 2018/08/10 1.事實發生日:107/08/092.發生緣由:應投資人要求揭露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林木銓先生與公司關係:造林地合作對象。主要內容:委任林木銓先生協助執行本公司大湖及三峽之造林地管理工作。限制條款:依合約規定。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不利影響。具體目的:為因應營運發展需求及考量公司未來長遠規劃。 上一則: 更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日期 下一則: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更新召開107年第二次股東常會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