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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追認(106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依 |泰合生技藥品

泰合生技藥品股價速覽 (興)
股票名稱 報價日期 今買均 買高 昨買均 實收資本額
泰合生技藥品 2025/11/21 52 52 52 512,156,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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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4594 李世仁 - - - 詳細報價連結
本公司董事會追認(106年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依主管機關指示修正部分文字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7/16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董事長核准後,提請董事會同意之;惟經理人與具員工身分董事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2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2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ㄧ、認股價格:(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75%屆滿四年 100%(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本公司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算30日內 一次行使認股權利,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惟前述30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被解僱者,自生效日起亦即喪失認股權利。(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三).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計算可行使之認股權利比例,留職停薪期間之認股權利予以收回並註銷。(四).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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