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騰輝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及騰輝電子(江陰)有限公司公告與鎮
子公司騰輝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及騰輝電子(江陰)有限公司公告與鎮江藤枝銅箔有限公司訴訟之民事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原告(反訴被告):鎮江藤枝銅箔有限公司 (2)被告(反訴原告):騰輝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及騰輝電子(江陰)有限公司 (3)法院名稱: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4)相關文書案號:(2017)蘇1191民初1998號及1999號2.事實發生日:107/04/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騰輝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及騰輝電子(江陰)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騰輝公司」)於 2017年10月遭鎮江藤枝銅箔有限公司(以下稱「鎮江藤枝」)提起請求支付貨款合計人 民幣5,562仟元、違約金人民幣1,669仟元,肇因於2012年銅箔買賣合同糾紛,騰輝公 司原已依約支付部份貨款,但因鎮江藤枝當時出現財務問題,私下轉讓騰輝公司貨款 予他公司,又向騰輝公司主張先前支付之款項係屬錯誤支付,另要求騰輝公司全額支 付貨款,為防止日後糾紛,騰輝公司當時決定暫停支付其餘款項,待民事判決確立後 ,履行判決結果。4.處理過程: 騰輝公司已收到本案之判決書,主要判決內容如下: (1)騰輝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4,435仟元,及自2013年4月12日 起計算之逾期利息; (2)原告鎮江藤枝對騰輝公司所負債務人民幣 973仟元及利息人民幣39仟元在上述債 務中予以抵銷; (3)騰輝公司負擔本案部分訴訟費用人民幣39仟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原告已申請破產多年,本公司未再從原告購入任何銅箔原料,且本公司對此案已帳列 應付帳款金額人民幣3,204仟元,與判決應付原告貨款金額人民幣3,423仟元,差異不 大。此外,本公司尚應負擔部分訴訟費用金額人民幣39仟元,以及逾期利息(將另行 與原告協商)。綜上所述,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會產生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已與委任律師研商及協助辦理後續相關處理事宜,並依規定揭露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