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1.事實發生日:110/10/15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江門市榮炭電子材料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87,072(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6,24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上高縣榮炭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87,072(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3,63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保山榮鋰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87,072(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2,5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62,37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57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貸與江門榮炭餘額:246,240母公司貸與上高榮炭餘額:303,630母公司貸與保山榮鋰餘額:43,620子公司貸與保山榮鋰餘額:68,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