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遠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案號:105年度司字第20號 股別:清股2.事實發生日:106/0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案由:本公司於106年1月6日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聲請人收買相對人所有聲請人股份之價格應為每股新台幣88.29元。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為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已於今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抗告。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處理本案相關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案為買回普通股(庫藏股性質)不影響本公司獲利能力,且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不影響營業運作。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