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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五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博錸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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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錸生技 2025/12/01 議價 議價 議價 1,036,49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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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9199 曹汀 議價 議價 議價 詳細報價連結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2/0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權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之,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實際每股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註: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權利期間: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自發行日起算),該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其認股權利:(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50%。(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75%。(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4.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及或發生繼承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第3點有關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第 3 點有關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第3點有關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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