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修訂
1.事實發生日:105/08/11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4/2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公告104/04/27董事會決議通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已於105年6月27日由金管會修正後核准通過。105年8月11日董事會追認相關修訂內容,修訂前後條文如下:(1)修訂前條文第三條: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1.獲配之員工須為全職正式員工,且績效表現須符合一定的標準。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加計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累計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第五條:發行條件1.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2.既得條件:(1)自給與日起算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標準者,既得30%股份。(2)自給與日起算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標準者,既得30%股份。(3)自給與日起算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標準者,既得40%股份。(2)修訂後條文第三條: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1.獲配之員工須為全職正式員工,且績效表現須符合本公司績效考核B+等級以上之評定標準。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第五條:發行條件1.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2.既得條件:(1)自給與日起算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績效考核B+等級以上之評定標準,既得30%股份。(2)自給與日起算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績效考核B+等級以上之評定標準,既得30%股份。(3)自給與日起算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工作績效達成本公司績效考核B+等級以上之評定標準,既得40%股份。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