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一案作出決議 2011/11/30 1.事實發生日:100/11/292.發生緣由:本公司100年11月29日第7屆第1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7632號裁處書,就本公司以取得不動產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解除行為時賴總經理宜銘職務及負責本案之法令遵循主管蔡副總經理良嘉職務。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則: 公告慜公司總經理異動 下一則: 公告�炊膝q總經理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