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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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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九十九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延後認股繳款期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九十九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延後認股繳款期間暨公告補償方案及承諾書 1.事實發生日:100/03/302.發生緣由:(1) 本公司於99年12月10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現金增資案,新台幣(以下同) 165,944,000元,分為16,594,400股,每股面額10元,每股23 元溢價發行。現金增資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99年1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70595號函申報生效。由於原股東及員工認購意願不佳,依99年12月10日董事會決議,另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考量特定人之認購意願與作業時程需求,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及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於100年3月7日及16日分別向金管會申請變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為每股20元及延長募集期間至100年6月20日,已獲金管會於100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09513號函准予備查。(2) 本公司已依程序公告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為100年3月23日至3月24日,及催告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為100年3月25日至100年4月25日,特定人繳款日期延長至100年3月30日止,增資基準日亦修改為100年3月30日。截至3月30日止,尚無原股東及員工繳款,且尚無原股東及員工表達繳款意願。(3) 經董事長與特定人持續洽談,考量本公司之淨值與特定人之認購意願,經協商為每股17元,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及維護股東權益,因此擬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再由20元調降為17元,發行股數維持不變,總募集金額修正為282,104,800元,原訂募集資金總金額為331,888,000元,調降金額計49,783,200元。(4) 為保障原股東與員工權益,擬承諾並公告,若有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因認購且已繳款致使權益受損,本公司將對放棄認購之原繳款人辦理加計利息退還股款之補償作業。補償方案係針對公告日前本次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以匯款方式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x【1+(繳款日— 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以公告當日臺灣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浮動利率)/365】。本次董事會通過後,擬公告承諾書及補償方案,故本次調整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無損害股東權益情事。(5) 擬向金管會提出申請,經金管會同意本公司調降本次現增每股發行價格後,將再公告本次現增之發行新股公告及預計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特定人繳款與增資基準日等事宜。3.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訂定相關補償方案:一、本公司因調整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補償方案。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本次現增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對於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未繳款之本公司股東,將於4月11日至4月12日開放原股東及員工進行繳款,並於4月13日至5月14日進行催繳公告。三、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00年4月12日止。四、申請方式:1. 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請以書面方式表達繼續認購意願,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0年4月12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268台北市北投區大業路166號9樓,電話:02-28948691逾期未送(寄)達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2. 於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巳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以書面方式表達無繼續認購意願並檢附認股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0年4月12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 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268台北市北投區大業路166號9樓,電話:02-28948691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五、應退還股款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本次現增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本次現增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仍有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股款之差額,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數x (20元-17元) x 【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註):以100年3月4日(公告當日)臺灣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浮動1.175%)。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退還。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案,因考量原股東及員工認購意願不佳,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及維護股東權益,董事會決議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並調降每股發行價格為17元,為保障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權益,茲承諾若有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此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承諾書人:徐三偉中華民國一O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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