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月
IPO專欄

如何處理不想要的股票?拋棄股票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

POSTED ON 2024/2/11

如何處理不想要的股票?拋棄股票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
股票投資有風險,有時候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經營不佳、下市櫃或甚至破產的公司,而持有這些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不僅沒有價值,還可能給我們帶來稅務、繼承等問題。那麼,我們該如何處理這些不想要的股票呢?是否可以直接拋棄股份呢?拋棄股份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是什麼呢?

拋棄股份的定義和效力


拋棄股份是指股東主動放棄其對公司的股權,不再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拋棄股份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只要股東表達了拋棄的意思,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得到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同意。但是,拋棄股份會影響公司的股東名簿,所以股東必須通知公司,讓公司更新股東名簿。

拋棄股份的方式和條件


拋棄股份的方式和條件,主要取決於股票是實體發行還是無實體發行,以及股票發行公司是否還有股務單位提供服務。以下是不同情況下的拋棄股份的方式和條件:

股票發行公司有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  如果股票是實體發行的,股東需要先向證券商申請領回股票,然後持股票和證券商給的證券交付清單,直接向股票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辦理拋棄股份。股東還應該將股票交還給公司,以免股票被他人利用。

•  如果股票是無實體發行的,股東需要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和拋棄股份聲明書等文件,到往來證券商申請拋棄股份轉帳,由證券商將申請文件送交集保結算所,再轉送股票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完成轉帳手續。

股票發行公司沒有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  如果股票是實體發行的,股東需要先向證券商申請領回股票,然後將股票銷毀或保存,並寄發一封存證信函,通知股票發行公司的登記地址,表達拋棄股份的意思。

•  如果股票是無實體發行的,股東需要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和拋棄股份聲明書等文件,到往來證券商申請拋棄股份轉帳,由證券商將申請文件送交集保結算所,並寄發一封存證信函,通知股票發行公司的登記地址,表達拋棄股份的意思。

拋棄股份的注意事項


拋棄股份是一個不可逆的法律行為,股東在決定拋棄股份之前,應該仔細考慮以下幾點:

•  拋棄股份後,股東將失去對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包括股息、股利、投票、參與公司治理等,也不再承擔公司的責任和風險。

•  拋棄股份後,股東不能再要求公司或其他股東返還股份或賠償損失,也不能再參與公司的清算或重整等程序。

•  拋棄股份後,股東可能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例如所得稅、營業稅、證券交易稅等,具體稅費視個別情況而定,股東應該向稅務機關或專業人士諮詢。

 

結語
總之,拋棄股份是一種處理不想要的股票的方法,但也是一種有代價的方法。股東在拋棄股份之前,應該清楚了解拋棄股份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先行向往來證券商洽詢或至集保結算所網站(
https://www.tdc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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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市股票礙事 新規定輕鬆拋棄

集保表示,下市、櫃股票無法賣出,幾無價值,但公職人員持有這類股票,每年仍需申報;由富轉貧的低收入戶,也可能因持有這類股票無法申請補助。

為避免上述不便情況,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議,拋棄股份是很好的選擇,雖然以往拋棄下市、櫃持股作業程序繁複,但目前推出的新措施已相當簡化,投資人只要表達拋棄股份的意思,將存證信函寄達已下市、櫃的股票發行公司登記地址,即生效力。

集保強調,為方便實務作業,投資人可採通知已下市、櫃公司的郵局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股份拋棄作業。

集中保結算所說明,依先前規定,拋棄下市、櫃持股相當麻煩,投資人集保帳戶內若有下市、櫃、興櫃且無股務承辦單位的有價證券,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可供賣出,或因公司處所不明,無股務單位可尋,致無法順利拋棄所持有股份,其所有權仍屬投資人。

集保分析,若公務人員持有下市、櫃股票,造成每年需重複申報已無價值股份;另一方面,實際已遭逢經濟困境的中低收入戶,若持有未上市櫃股票,也可能因此喪失請領扶助金權利,嚴重影響權益。

在經濟部充分支持,及集保結算所積極努力推動下,自今天(4月1日)起,投資人拋棄股份作業十分簡便,新措施對於依法需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申請社會救助的中低收入戶,及其他有資產管理需要等投資人權益,將得以確實維護。

集保進一步指出,實務上公司重整成功、恢復營運機率微乎其微,集保目前保管下市、櫃、興櫃,且無股務承辦單位的有價證券,計129檔、股數逾120億股。

為徹底解決投資人困擾,經濟部商業司已於今年 1月7日作成解釋,投資人只要將拋棄股份的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登記地址,即生效力,新措施自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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