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峰科技(公)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4/30
2.發生緣由:
重要決議事項一、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通過本公司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二、民國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盈餘分派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三、修訂「公司章程」案。
本案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適用假決議,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
以上(35.22%),故不予討論,擇期另行公告股東會討論。
重要決議事項四、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五、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六、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董事選舉並不適用假決議,故擇期另行公告股東會選舉。
重要決議事項七、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本案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適用假決議,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
以上(35.22%),故不予討論,擇期另行公告股東會討論。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股東會假決議事項,將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
次股東常會。如仍有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第二次股東會決議事項視為通過。
(2)依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00130號函,毋庸依公司法第165條
辦理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1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
重要決議事項一、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通過本公司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二、民國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13年度盈餘分派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三、修訂「公司章程」案。
本案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適用假決議,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
以上(35.22%),故不予討論,擇期另行公告股東會討論。
重要決議事項四、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五、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但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本案作成假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六、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董事選舉並不適用假決議,故擇期另行公告股東會選舉。
重要決議事項七、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本案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適用假決議,因出席率未達已發行股數二分之一
以上(35.22%),故不予討論,擇期另行公告股東會討論。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股東會假決議事項,將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
次股東常會。如仍有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第二次股東會決議事項視為通過。
(2)依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00130號函,毋庸依公司法第165條
辦理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1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2/12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12
二、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4/30(星期三)上午9:30時整。
三、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市東區慈雲路118號27樓會議室。
四、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五、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
(2)民國113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3)民國113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2、承認事項
(1)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2)民國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3、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4、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5、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6、臨時動議
7、散會
六、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4年3月2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七、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本公司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書面提案及書面提名之期間自114年2月21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凡有意提案
及提名之股東應於114年3月3日下午五時前送達;
受理處所:新竹市東區慈雲路118號27樓之3財務暨行政管理部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12
二、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4/30(星期三)上午9:30時整。
三、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市東區慈雲路118號27樓會議室。
四、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五、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
(2)民國113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3)民國113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2、承認事項
(1)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2)民國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3、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4、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5、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6、臨時動議
7、散會
六、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4年3月2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七、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本公司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書面提案及書面提名之期間自114年2月21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凡有意提案
及提名之股東應於114年3月3日下午五時前送達;
受理處所:新竹市東區慈雲路118號27樓之3財務暨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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